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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敲诈勒索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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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团伙疯狂作案37起,抢劫罪如何量刑?

抢劫团伙疯狂作案37起

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10月1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1、苏某等10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城及北海市区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7起,抢得现金及手机等物,并致2人死亡、1人重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林某1参与抢劫37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苏某参与抢劫14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温某参与抢劫19起,致2人死亡;被告人庞某参与抢劫27起,致1人重伤;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25起;被告人林某2参与抢劫12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林某参与抢劫4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马某、王某、卢某参与抢劫各1起。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某1、苏某、温某、林某2、林某、庞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王某、卢某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本案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抢劫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马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1参与抢劫多达37起,所起作用积极、主要,且致1人死亡1人重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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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耕牛又销赃,团伙犯罪怎样提起公诉?

团伙盗窃耕牛又销赃

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七人与海某、王某3、陈某、丁某(另案处理)形成了一个盗销耕牛的犯罪团伙,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七人负责盗窃农户家的耕牛,海某、王某3、陈某、丁某将其盗得的耕牛进行收购。2007年10月底至2008年12月初,一伙人共作案48起,盗窃耕牛79头,涉案金额达291670元。

团伙犯罪怎样提起公诉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公民合法财产,其中被告人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某、孙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王某3、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遂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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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数次盗窃电脑板被抓获,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团伙数次盗窃电脑板被抓获

2010年2月及3月间,挖掘机司机游某建议甘某盗窃挖机电脑板以此向挖掘机老板敲诈勒索,并传授其具体犯罪方法。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10月18日,甘某一人或与游某、袁某、曾某、李某、杨某其中一人,在多处工地按游某所授犯罪方法共盗窃16次,盗得挖掘机电脑板19只。其中,以甘某为主盗窃作案16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141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