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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原因及对策

  [摘要] 犯罪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途径比较广泛,这使他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发展都比过去提前了,由此导致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下面将从个人、家庭、社会、学校、升学、心理六个方面对当前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用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青少年个人健康成长、强化家庭对孩子的教育观念、学校重视对学生“德”和“法制”的教育、社会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问题、妥善处理无法升学青少年去向问题、注重青少年心理变化六个方面针对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低龄化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途和命运。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时期也是犯罪的高峰期。我国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人的犯罪行为。[1]在这里所讨论的是狭义的青少年犯罪。就现实的危害程度而言,这种犯罪行为虽然不及成人犯罪,但所产生的危害性却不容忽视。因其犯罪主体的年龄较小,加上当今社会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因而不仅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较长,所牵涉的社会层面也较为广泛。此外,从当前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点来看,不仅渐具成人化的倾向,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残忍。世界各国的有关人士及部门对此均极为重视,有人甚至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社会公害。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出现犯罪年龄低龄化,并且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及其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我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前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重不大,青少年犯罪尚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因而缺乏犯罪统计数字。自8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增长很快,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在不断增长。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日益早熟,犯罪年龄低龄化势头明显。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明显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青少年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 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犯罪的动机。[2]

  二、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动机是青少年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地走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精神空虚,好逸恶劳,特别是受到社会上奉行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羡慕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生活。但由于这些青少年多数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收入,当他们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私欲不断膨胀,

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是绑架、杀人等犯罪。近年来,这些青少年呈现出“年龄大的带年龄小的”的现象,一些年龄小的青少年被年龄大的青少年利用,进行犯罪。并且年龄越小越不易让人引起警觉,犯罪更容易得手,因此呈现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现象。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他为人们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最起码的社会化条件。美国社会学家布利兹谈曾经比较详细的列举了家庭的多种作用:“所有的家庭组织,无论大小,是成员教育私人生活的稳定的中心。家庭成员常常聚会,这是成员所不及的。个体最为关心的福利与财富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3]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家庭功能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标志,开始进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进入转型时期以来,家庭的功能开始发生变化并在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面逐步失调。在以下几种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