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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犯罪生理学理论与青少年犯罪防控

  奥地利犯罪学家阿道夫·伦茨指出,人格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特质存在于一种“动态内聚结构”(dynamically coherent structure)中,遗传因素和身体异常往往强烈地影响个人的人格和反社会倾向。当遗传因素使个人人格中具有进行犯罪行为的倾向,而这些倾向又与环境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犯罪行为。所以,遗传性是引起犯罪的必然原因,而非充分条件,遗传的不是犯罪倾向,而是适应不良的素质,只有当个人在不良环境中面临着斗争的压力时,这种素质才会导致犯罪。

  美国犯罪学家威廉·钱布里斯在《探索犯罪学》一书中概括了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的研究,总结出一些 XYY男性所共有的特征:(1)XYY男性往往比XY男性高大;(2)XYY男性被宣判的犯罪更有可能是财产犯罪,他们实施的暴力犯罪比XY男性少;(3)XYY男性犯人的家庭中犯罪或精神疾病的历史往往比XY犯人的家庭少;(4)XYY男性在精神病院和刑罚机构中的出现率似乎比一般人群高。

  二、体质因素

  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内分泌腺功能异常与犯罪具有一定的关系。许多人对妇女在经前和月经期间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得出妇女在经前和月经期间犯罪行为增多的结论,并且把这种增多的原因归因于经前及月经期间内分泌失调的影响。例如英国学者凯瑟林娜·多尔顿的调查表明,几乎一半的妇女是在月经期间或月经前实施犯罪的。经前紧张症①似乎是一种重要的因素,63%的妇女是在发生经前紧张症期间实施犯罪的。而对于男性来说,睾酮的分泌情况与人的敌意、攻击行为和暴力犯罪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当睾酮水平表现出病理性改变的人,以及激素水平产生感应性改变的人中,睾酮分泌与行为之间的联系更加明显。

  根据美国哈佛大学犯罪学家谢尔登·格卢克和埃利诺·格卢克夫妇的研究,体型与犯罪的关系表现为,少年犯罪人中具有中胚层体型的人最多,中胚层体型与少年犯罪有较高的相关性。他们认为:“(中胚层体型一般)更有可能具有适合进行攻击行为的特质(身体力量、精力、感觉迟钝、用行动表现紧张好挫折的倾向),这种体型也很难抑制诸如不适当感、明显的对权威的服从、情绪不稳定等反社会的冒险性。”

  对于学习能力缺失与犯罪的关系,一些学者主张学校失败模式,认为下列因素会导致少年犯罪:成年人认为儿童有纪律问题;儿童固有的学习能力缺失;同辈朋友把儿童看成是缺乏社会适应能力的、只能引起别人嘲笑的人。另一些学者主张感受性模式,认为学习能力缺失的儿童比其他儿童更缺乏对通常的社会制裁和奖励的感受性,因此那些对正常儿童的不良行为起约束作用的因素,对他们起不到约束作用。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遇到适合进行少年犯罪的机会,学习能力缺失的儿童就更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