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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因为和朋友聚会而喝了许多白酒,处于半醉状态下将一茶楼的玻璃损坏,双方发生冲突。茶楼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和茶楼工作人员一起到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里,茶楼工作人员的话让被告人不顺心,被告人从身上拿出一把原本准备拿回家的菜刀想吓唬对方,已达到对方不在重复啰嗦事情的结果的目的,就用菜刀往茶楼工作人员的颈项位置随意的舞弄了几下,并口出狂言“老子杀死你。”。结果造成茶楼工作人员的颈部有一道20厘米的伤痕。后来被告人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 我接受被告人的家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对所有证据反复细心研读。虽然被告人扬言要杀死茶楼工作人员,并且造成了茶楼工作人员伤害的结果,但被告人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另外,由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期有较大的差别,罪名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刑期和社会名誉问题。 在法庭上我旁征博引、引经据典、结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区分二者的区别,与公诉人唇枪舌战。最终人民法院采信了我作的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