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故意杀人辩护案辩护词样
推荐阅读: 辩护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故意杀人辩护案辩护词样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武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武某。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武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在本案中两点事实需要查清。
1、公诉机关起诉状中所称的被告人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拿一把“剔骨刀”与事实不符。
在庭审的过程中公诉机关、审判员、辩护人询问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什么?被告人的回答是工作时用的工具,即从地摊上买的一般的单面的,大约30公分,柄与刃差不多一般长的普通刀具。并不是公诉人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剔骨刀”。“剔骨刀”与“工作时使用的一般刀具”的定性是否准确,在本案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工作时使用的一般刀具是与被告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是被告人工作时必须带着的。在本案中也就说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的发生并不是事先有预谋的,只是一时情绪失去控制才使用了刀具进行伤人。
2、被害人王某被刀扎后的状态和当时汤雨风的行为应当查清。
根据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鉴定,王某某胸部、背部、胳膊的刀伤达11处,已经伤及心脏,其身体状况已经非常不正常,用证人仲某的话来说“以为喝多酒”“晃荡晃荡的”。而在证人王某的证词中“我问胡某、文某他们为什么东西打架,胡某说不知道,就看到文某的胳膊出血了。”依照这样的情况来看,胡某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时是在现场的,并且也看到了被害人的伤情,而胡某自己的证词中是“离开了现场去唱歌了”。试想如果当时胡某看到的是被扎十一刀的被害人王某,他作为王某的朋友,如果思维正常的话,当时应报警或者拨打120急救,不可能弃受重伤的朋友于不顾,自己去唱歌。但事实上确实是,王某给王某某的电话中说“胳膊出血了”,并离开了现场。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要么胡某看到被害人王某时,王某某受伤并不严重;要么胡某在说谎,没有实事求是的讲。而被告人武某在庭审中一再强调“我只扎了他几下,不可能扎他那么多刀”,那么当时被害人王某的伤害状况当时到底怎样,辩护人认为应当调查清楚。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2009年5月6日晚,被告人向被害人讨要工钱,被害人对该工钱不但没有偿还的意图,而且对该拖欠工钱之事故意拖延。并告知被告人向其他人要钱,在被告人将要打电话核实工钱的时候,被害人将被告人的手机抢过来摔在了地上,并朝被告人打了过去,不得以双方发生了争执。由于当天干活比较累,晚上吃饭时被告人喝了些酒(半斤左右已经过量),又看到被害人不打算给自己辛辛苦苦挣的7、8百元工钱,一时气愤情绪失去控制,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于是拿出刀就扎到了被害人的身上。在被害人走到中华小区门口时倒下死亡。
依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发生伤害行为之时只是受被告人言语、行为的刺激,情绪失去控制,才伤害了不打算给自己工钱的被害人,因此并没有要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再者,被告人的家境并不好,仍旧希望拿到自己的工钱以养家糊口,因此杀死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没有任何意义。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对被害人的言语及行为的刺激即时产生的反应,并没有进行思考如何才能杀死被害人。客观上被告人当天确实刚喝过过量的酒,大脑基本上已经失去控制,所以才出现了过激的行为,并且被害人在被伤害后自行走出一段距离以后才倒地。据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并没有要直接扎死被害人的意图,只是由于一时冲动放任了自己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在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本人也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如上所述,被告人当时是为了向被害人讨要工钱,在被害人不承认欠钱的事实,被告人为了核实相关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所说的欠钱人打电话。但是被害人毫无理由的将被告人的电话摔掉,最终激怒了被告人导致了本案结果的发生。据此,对于本案结果的发生,被害人也是有一定过错的,正是被害人的故损坏被告人财产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的发生。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激愤杀人。
鉴上,在发生伤害行为的当时,被害人刚喝过酒,而且已经过量,被害人对该事实也是明知的,并且对于被告人的家境贫困也是明知的。但是在被告人索要工钱时并没有对此予以顾及,而还是故意拖欠被告人工钱,摔掉被告人的手机等言语行为予以刺激,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据此可见,被告人当时犯罪情节属于激愤杀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以前没有任何的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并且自知家境不好,一直在勤恳工作以养家。鉴于其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的危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情节上不仅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而且属于一时情绪失控的激愤杀人。被告人平时的社会表现良好,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