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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数额认定问题(现实案例,急寻帮助)
关于抢劫罪数额认定问题
甲知乙有钱,一日晚在路上持刀拦住乙,要求乙给其3万元,此时警察出现,将甲当场抓获,后检察院起诉状中称:“甲犯抢劫罪,数额巨大,未遂”,请问这能认定为数额巨大吗?如果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期将在10年以上,那么假设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如何认定数额?
第一种假设,假设乙当时只有500元,甲将这500元抢走,那么此时甲犯抢劫罪,既遂,数额为5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期应在3~10内,这时我们会发现抢到500元的既遂犯反到比一分钱未抢到的未遂犯判的轻了,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显然不符。
第二种假设,假设甲当场对乙实施暴力,至乙轻伤,后搜乙身,发现乙身上分文全无,那么此时甲犯抢劫罪,既遂(因至乙轻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属既遂),那么此时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如果不认定抢劫数额,则是普通抢劫既遂,刑期在3~10年内,也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如果认定抢劫数额为3万元,那显然又是非常荒谬的,因为甲根本就没有抢到一分钱。
以上问题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教各位大虾,就检察院起诉状对抢劫数额的定性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