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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1332280
2014-03-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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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谈及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如果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不符合上述要求,辩护律师可以以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程序违法,而提出这些证据不能被采信为有罪证据辩护意见,一般而言法庭会接受辩护律师的这些合理意见,从而实现维护走私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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