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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1332280

2014-03-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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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硕士研究论文---《论走私犯罪》,全面研究走私犯罪的特点、成因、对策及走私犯罪的辩护技巧。黄利红律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广州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主攻走私案件的辩护,是广州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目前担任广东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副部长,其办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有:全国最大的走私燕窝案----该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郭xx走私重烧镁案----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轻判,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去牢狱之灾;天河鱼珠走私黄花梨木案,当事人黎xx经黄律师向办案单位出具无罪法律意见书,办案单位采纳了黄律师关于当事人“不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法律意见,案件被撤销,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广州律师黄利红谈及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如果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不符合上述要求,辩护律师可以以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程序违法,而提出这些证据不能被采信为有罪证据辩护意见,一般而言法庭会接受辩护律师的这些合理意见,从而实现维护走私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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