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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言语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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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言语]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司法认定 职务 非法占为己有 共同犯罪
内容提要: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认定的疑难争议问题非常之多,但在我们看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为己有”的理解以及相关共犯的定罪处罚问题,最为值得进一步探讨,以求共识。
本文对此发表管见,供学界同仁及司法实务界人士参酌切磋。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从语言学上的角度来看,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1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21979 年刑法没有职务侵占罪的罪名,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扩大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但仍然不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一般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刑罚处罚问题,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犯罪都是由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将职务等同于公务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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