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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五大情况

  根据199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有关规定指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关法律知悉:

  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361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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