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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的认定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方面存在的难点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与合法借贷行为、一般挪用公款行为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必须根据挪用公款罪的三种类型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期未还型个体分析,区别对待。在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中,不存在与合法借贷行为的明确界限。即使行为人办理了借贷审批手续,实质上也并非合法借贷。在超期未还型中,由于行为人挪用公款是正当需要,只要经过了单位领导审批,且办理了借贷手续,便不宜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应当从挪用数额、挪用用途、挪用时间、挪用对象、使用主体、主观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予以综合认定。
挪用公款不退还与贪污罪在实践中有时候是比较难以区分的,因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本身就非常相似。二者的客体基本相同,主体的差异也不大,一般而言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也都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虽然简单的看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但实践中这一点也是最难厘清之处。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但是这种言词证据其实在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时候,其客观准确程度是非常值得怀疑。所以说,要准确认定行为人在挪用公款时的主观心态,还应该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使主观见之于客观,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判断。
1、行为人有虚假平账行为的。在实践中,行为人在作案之后是否进行了“虚假平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的行为表现。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或者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公款的时候没有采取掩盖、欺骗的手段,只是在单位查账前为了防止被发现,采取了一些平账手段,并归还了公款的,仍然应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2、行为人携款潜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已经由暂时使用转化为永久占有。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挪用公款案发,意图逃避法律惩罚而潜逃,并没有携带公款,则还应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3、行为人有能力归还但不还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不退还公款的原因无非两点:不想还、不能还。“不想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是能还而不还,如果行为人还隐瞒公款去向,秘密转移财产,企图阻止司法机关对赃款进行追缴,那么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意图就非常明显了,应认定为贪污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比如炒股票赔了、赌博输了,则应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营利活动的认定
(1)挪用公款用于私有公司注册资金证明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外,还会遇到挪用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用做注册私人公司的资金证明,挪用人挪用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工商登记,往往挪用时间很短,数额却比较大。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用于私有公司注册资金证明,虽然只是将公款作为注册资金交入指定的银行帐号由验资部门进行验资,一般不会发生风险,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注册行为与其后的经营行为密不可分,应当视为一个整体性的,连续性的营利活动。(2)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是否属于用于“营利活动”。笔者认为,认定其挪用公款的用途性质应当根据其原先个人贷款或私人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来判定,如果其原先的个人贷款或借款是用于营利活动的,其挪用公款用于归还该贷款或借款的行为也应视为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3)挪用公款购买体育、福利彩票等公益性活动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营利活动,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挪用公款购买福利彩票的案件,引起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 从体育、福利彩票等公益活动本身的性质来看,固然没有“营利”的内容,但当事人挪用公款去购买彩票的目的就是希望获取巨额奖金。不能混淆公益活动本身的性质与挪用人购买福利彩票行为的性质,把两者等同起来,就会造成定性的错误。挪用人以中奖为目的的购买彩票行为,与用公款投入股票或期货市场一样,都是为了牟利而进行的高风险投资活动。挪用公款购买体育、福利彩票等公益性活动是以合法的形式追求财产利益的活动,应当属于营利活动的范畴。(4)挪用公款未直接用于营利,但挪用人同时有其他营利活动的,可否认为用于营利活动?笔者认为,如挪用公款是基于营利的动机,但还未直接用,虽然对被挪用的公款没有直接投入营利性活动,但是确实为进行营利活动做准备,是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那应认定为用于营利活动。(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而收取利息,能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属于刑法规定的“营利活动”。应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是违法所得。
三、多次挪用的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