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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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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2007-06-26 2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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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原创)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并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这些特点无不闪耀着人文精神的光芒,体现着浓浓的人文关怀。但鉴于法制新闻报道的特殊性、激烈的媒体竞争及个别媒介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欠缺等种种原因,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文关怀的缺失,造成了不良甚至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把看似无情的法制新闻报道同人文关怀联系起来,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及其体现的人文关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为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七十年代末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到八十年代初新《宪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春天的到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二十多年的伟大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作为宣传报道的法制新闻,同样色彩纷呈,在新闻工作中异军突起,形成了独具一格、独树一帜的新闻门类。[1] 尤其是“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法制新闻报道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全国法制类报刊已达上百家,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报道内容涉及国家、社会、个人的方方面面,新栏目、新形式大量涌现,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日益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伴随着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法制新闻报道从零散到壮大到形成气候,逐步开辟了自己的广阔天地。

进入新世纪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国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此同时,法制新闻报道进入了更快的发展阶段,与过去相比,法制新闻报道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同时,还洋溢着一种深厚的人文关怀。

    “人文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但它作为一个具体的名词提出并发扬广大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当时意大利一些学院和大学中,兴起了以希腊文、拉丁文为基础的修辞学、哲学、逻辑等科目,再加上原有的法学、医学等合称为“人文学科”,以区别于大学中的神学等科目。“人文主义”则主要用来概括文艺复兴时期研究“人文学科”的人文学者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他们借宣扬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颂扬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尊严。“人文主义”实质上就是“以人为本”为基础的早期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潮。人文主义原本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但它对人的命运的关怀和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之一。[2]人文关怀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权威注释,但其基本理论是大致相同的: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3] 其内在核心是以人为本的思想,但又有别于个体本位的人本主义,人文关怀既关注民众的现实生存状况,哀乐疾苦、精神欲求、思想感情,又重视个体及族类的全面发展,重视提升人的精神生活和道德境界。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呼唤重视人的价值与尊严,提高人的物质生活,改善人的情感生活,完善人的道德理想、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个人身心的和谐。[4] 人文关怀构成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维度,它贯彻了马克思全部学说,是其哲学思想的一条红线。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更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显示了党和国家对人文关怀的重视。新闻传播的人文关怀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传播观。人文关怀体现在法制新闻报道之中,就是要以人为本,在案件报道中注重对人的关怀,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社会权益,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方式,把人的感受充分考虑在法制新闻报道的各个环节中。随着法制新闻报道的飞速发展,在看似冰冷无情的法制新闻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的努力也没有停止,所取得的人文成就体现在以下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之中。

1、报道对象范围扩大

    过去法制新闻报道目光仅局限于诉讼、犯罪上,盯着公、检、法三家,因此报道内容多是罪与罚相关的事情以及关于政治部门的工作情况和人物事迹。事实上,这种报道我们应该把它叫做政法报道,而不应叫“法制报道”,因为它没有能完全包括当今法制报道所涉及的范围。[5]

而现在,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人们又将报道对象进行划分,从行业角度将法制报道分为“经济法制、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文教法制等”,也有人把法制报道分为立法、执法、守法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法制新闻。这些见解都从某个方面对法制报道的对象进行了概括,突出了各自特点。对报道对象的细分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目标受众,而报道对象的全面则满足了大部分受众。能够满足受众的需求正是“以受众为本”的人文精神的体现。

在近些年实践中,我国法制新闻报道逐步总结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的报道原则,体现了法制新闻报道的范围,即要以政法口为法制报道的依托,有所重点的反映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精神、新成就,国家依法治国的新特点、新动向、新经验,还有政法战线各种人物的新风貌,以及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又要开拓新领域,面向整个社会,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大到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可谓无所不容,无所不包,把法制新闻报道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面向社会”的报道原则,一方面表现出了媒介从业人员对整个人类,整个社会的关注和思考,而这正是人文关怀的精神扩展,即把从传统的关心个人或群体的命运转向关怀社会的发展,关怀人类的命运。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了法制新闻报道对每个公民日常生活的细微关怀,从家庭、婚姻、生活这些老百姓最熟悉的方面入手,以最大多数人的视角关注社会生活,把法制观念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并逐渐注重对弱势群体中个人命运的人文关怀,为其鸣冤、报不平。毕竟人文关怀的最终落脚点,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终极关怀,恰恰是个体,而非抽象的群体,媒体能够把镜头从那些英雄人物渐渐地转移到普通百姓以及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身上,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2、法制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比例增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然要求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途径的法制新闻报道,其在新闻报道中比例增大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和要求。以下是对我国三家综合性报刊:《羊城晚报》、《北京晚报》、《新民晚报》在同一个月中的法制报道数量及其比例的量化统计:

1995年     2000年

《羊城晚报》  105条 2.1%   232条 8.2%

《北京晚报》  95条 1.9%   202条 7.5%

《新民晚报》  110条 2.3%   248条 8.9% [6]

    由此再见,法制新闻报道已经形成了独具新闻规模的报道类别,成为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板块。法制新闻报道比例的增大使受众获取法制新闻的“费力的程度”得到降低,受众可以很轻易地通过各种大众媒介得到各种法制信息,能够尽量以最大程度满足受众的需求和兴趣。此外,法制新闻报道数量的增多,增大了人们接触此类报道的机会,使他们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态度从冷漠到熟悉到关注,这就在潜移默化中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受众的法律意识。对受众需求和兴趣的满足以及对受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表现了媒介对提高受众物质精神生活,完善受众道德素质的人文关怀。

3、法制新闻报道形式日趋多样

    在法制新闻报道快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的同时,它也突破了过去消息、通讯等传统写作模式,而逐渐以受众为本,形成多种、多样的报道形式。

(1)参与性报道的大量使用

    它主要指邀请法律专家或受众共同参与报道。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和“法治在线”节目,每一期节目都会请一位法律专家在录像、录音讲述案情之后进行现场点评,以案说法,使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观众能立刻明白谁是谁非及其法律依据。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制新世纪”节目,将受害人请到直播间进行现场采访,让第一当事人自己向听众讲述案情的来龙去脉。对于报纸、杂志等印刷媒介,则设有读者信箱栏目,让读者谈自己的意见看法,或让专家解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参与性报道的大量使用,使法制新闻报道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更贴近生活,贴近百姓,大大增加了内容上的亲和性,体现了媒体以受众为本的传播理念。

(2)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之中

    有些报道虽不是典型的法制新闻报道,但是事件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从而它也能,甚至更好地发挥出法制新闻报道的功能。例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日报》的《房产周刊》专版内,一篇《房产纠纷大幅增加说明了什么》报道,其中大篇幅介绍房屋质量差,物业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但最终还是点到了法律问题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长的谈话说明“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等法律问题。再如,中央电视台的《为您服务》节目,其本身是一档生活类节目,而作为节目重要板块之一的《非常调查》栏目,其口号是“还消费者知情的权利”,这就涉及到了法律中知情权的问题,而其中的隐蔽拍摄、采访专家、律师提示等内容也渗透了大量的法律因素。其实,生活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与生活息息相关。法制新闻报道渗透到其他报道,尤其是社会生活报道当中,在百姓日常生活事件中体现法律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群众权利,使法律与生活做到了很好的结合,这正体现了对普通人生活的人文关怀及其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整个社会状况的关注。

4、在法制新闻报道中注重对案件涉及人员的保护

    相比过去,我国法制新闻报道开始注重对案件涉及人员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不宜公开身份的案件涉及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肖像、声音进行处理,并采用化名,使之不可辨认,或使用漫画形式展现庭审场面,这些措施把着眼点放在了违法犯罪人员,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身上,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宽容与关怀及个人权利的尊重,对媒体而言,案件涉及人员与受众的权利是同等重要的,是同样需要被尊重的。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缺失及成因分析

    如上所述,我国法制新闻报道在快速发展中取得了许多人文成就,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人文关怀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

1、“有罪推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国罪。因此,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前都视为无罪,这是体现法制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制准则。而当前的一些法制新闻报道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甚至尚未判决之前,便先行判决,采用一般针对罪犯的语言搞“有罪推定”,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凶杀”、“当场擒获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便堂而皇之地登上了媒体的版面。例如,某日报1998年3月10日一版一篇《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而此时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某晚报1999年7月9日三版上一篇消息题为《揭穿“××花园”骗局 老板××被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还未提起公诉,撰稿人除在文未断言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外,编辑已在标题上为此案定下了骗局的性质。[7] 而在震惊全国的渝湘鄂系列杀人抢劫案的涉案人员先后归案之后,许多地方报纸在报道张君与陈世清的落网时,都用了“匪首张君”、“首犯张君”、“主犯陈世清”、“劫匪张君”,这些人固然作恶多端,而此时的身份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只是媒体对案件的先行判决,而媒体本身并没有这种权利,它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更是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侵犯及人格的不尊重。“有罪推定”的背后是媒介从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和缺乏理性的感情冲动,两者的相互作用造成了某些法律新闻报道人文关怀的缺失和对那些尚不能称为罪犯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尊严的极大不尊重。

2、感性用词

    由于法律新闻报道常涉及违法、犯罪以及一些灾难性、悲剧性的后果,这使得一些报道人员往往出于“义愤”而滥用一些贬义词汇,恣意抒发个人情感。如某报有关原湖北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受审的报道,就使用了大量的贬义的文学语言,如“笨拙可笑的表演”、“得意忘形的手舞足蹈”、“丝毫没有羞愧之色”、“极尽诡辨之事但仍遮掩不住丑态百出”、“露出一副街头无赖之相”、“不能自圆其说地诡辩”等等,使一篇新闻变成了充满感情色彩的文学作品。再如某些媒体对性暴力犯罪则频繁使用“禽兽”二字,使得“禽兽男子”、“禽兽父亲”、“禽兽母亲”、“禽兽丈夫”、“禽兽教师”、“禽兽医生”、“禽兽警察”、“禽兽县长”频频现诸报端。而前些天关于云南大学学生、公安部A级通辑嫌犯马加爵的报道,众多媒体更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凶狠”、“粗暴”、“怪僻”、“恶魔”等贬义词,将其还原成一个“杀手”形象,并把一个存在心理障碍的普通农村大学生,一个通辑嫌犯栩栩如生地描绘成了一个四肢发达、头脑简单、面目狰狞、性情暴戾的“校园杀手”、“云大屠夫”、“混世魔王”。可见,一系列贬义性语言和贬义词汇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新闻媒体的正义感,在很大程度上也引起了部分民众的共鸣,但是毕竟气愤不可以代替文明,感情不可以代替法律,对于有着令人痛恨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员,法律自然会加以惩处,而媒体把充满“正义感”的报道建立在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员个人尊严的侵犯和名誉的诋毁上时,这种“正义感”的报道则是缺乏理性的人身攻击甚至是谩骂,是对个人权利的极大的不尊重,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员造成了更大的不利于他们自身的社会影响,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踏入社会时,更加困难或无法为社会所接纳。媒体滥用贬义词汇的一时痛快,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员的名誉构成侵害,而且还造成了整个社会对这些人冷漠和人文关怀的缺失。

    感性用词的另一个表现是对受难人群的冷漠,这是媒体个人情感的另一个极端。如2000年3月某报发表一篇报道,讲述广州一名七岁小孩九个月前因在机动车道上未靠边行走被汽车撞倒,酿成惨剧。其父与司机及所属单位打官司,法院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判决。新闻标题为《七龄童走路违章被撞死——法院判决“白撞”》。对于这样一起发人深省的悲剧性案件,任何一个有同情心的人都会觉得标题“刺眼”。毫无人情味的“白撞”二字,不仅亵渎了法律,也亵渎了人类爱心。事实上,法院并没有这样的判词,是作者的主观意识曲解了法律行为,反映了作者麻木的态度和冰冷的立场。大众传媒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在客观公正的同时,理应体现人性的关怀,有着自己善良的立场。法律是无情的,但并不与报道中渗透人性的关怀相抵触。

3、侵犯隐私

    随着法制新闻报道的飞速发展和更多受众的日益关心,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方面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从而吸引更多受众,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许多媒体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来制造所谓“猛料新闻”。如前几天炒得沸沸扬扬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被捕一案,在报道其被捕的同时,许多媒体还公布了来自国家权威通讯社全文播发的马加爵写给叔婶的一封家信。而这封马加爵写给叔婶的信应该属于私人信件,作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的这封信件必须接受审查,如果司法机关确认信中没有涉及串供等行为的言辞,这封信就应该送达收信人,媒体要公布这封信件,也必须要经过马加爵或其亲属的同意与授权,否则,就会侵犯他的通信权和隐私权。可当时并没有哪家法院宣布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其公民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而这封家信如何得到,经过了谁的授权,媒体却未做报道。随着马加爵案件的曝光,其父母亲戚也随之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许多媒体深入到马加爵父母的家庭,把其父母、兄弟的各种隐私都裸露在公众面前,从而我们看到了马加爵父母、兄弟、亲戚痛苦的表情,看到其兄弟回避镜头的举动,看到媒体在自觉不自觉地把精神上的连带责任引申到他们身上,看到了媒体对本已陷入极度哀痛之中的农民家庭的精神骚扰,却没有看到媒体和社会对急需抚平伤痛的贫困家庭的人文关怀,没有看到传媒的理性报道和本应大力传播的人间温情。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通过过度揭露隐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人员的特写镜头,对他们亲属、友邻不加保护的曝光,对犯罪过程的详细描写等,虽然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但却是以牺牲媒体的理性报道和人文关怀为代价的,个人隐私的过度曝露,不但加剧了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友邻的痛苦,而且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命运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甚至造成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冷落和温情的缺失。就像马加爵父亲说的,“经过了传媒的报道,我们一家都要为马加爵所做的事情负责,在别人的眼神中抬不起头来”。

4、“媒体审判”

    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而不应是媒体在审案。媒体只是观察者,而不是裁判者。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机构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结果而发表的消息和评论。[8] 其最重要表现有二:一是给案件定性;二是给被告人定罪,有时给被告人定罪的行为并不直接表现为确定罪名,而是使用含义明确的形容词。如媒体在公布马加爵家信的同时,给这则消息所加的标题却是:“马加爵写下‘绝命书’:回忆童年,并无悔意”。马加爵虽然落网,但还有待法律的最终判决,而媒体此时已将其书信称为“绝命书”,明显是向社会公众暗示马加爵必死无疑,是一种典型的、明显越位的“媒体审判”。再如2001年2月3日,为期四天的三湘巨贪蒋艳萍庭审结束。此时,她的法定身份仅仅是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法庭判决。但在2月14日湖南某报就发表了题为《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的文章。随着开庭日期的临近,一些媒体对其进行了“审判”,其中一个标题竟然是《枪毙还少了》。[9] 媒体不但已经确定嫌疑人有罪,而且连量刑也拟好了,由于媒介通过制造舆论具有创造现实的巨大力量,因此对媒介高度关注的案件,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中立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舆论的干扰和影响,法官承担了额外的压力,在裁定案件时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而案件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遭到侵犯。可见,媒体审判不仅侵害了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而且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权利的极大的不尊重。对于媒体审判,正如朱  基同志所言:“事物错综复杂,当你作结论时,一定要小心,要把历史渊源和现实情况搞清楚,因此最好请一些负责的同志出来作结论、当裁判。记者不要当裁判。”[10]   

5、原因分析

    通过诸多事例分析,可以看出法制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必要条件,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中关于新闻报道的各项规定,不少记者才会在“有罪推定”、侵犯隐私时无所顾忌,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漠然视之。

(2)缺乏理性:几百年来,人类文明的每一次前行,无不伴随着科学、理性光芒的照耀。理性是人文精神的内在构架之一,缺乏理性必然导致法制新闻报道人文关怀的缺失。无论是媒体由于感情冲动的“有罪推定”,还是利益驱动下的“侵犯隐私”;无论是媒体出于“义愤”的贬低攻击还是貌似客观的人情冷漠,都是源于某种情绪和利益的非理性报道。就连“媒体审判”也不过是媒体试图用感性的情绪化的“群众运动”来影响严肃的理性的审判。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理应对新闻事实做出科学、理性的分析、报道,营造一个充满温情的人文家园,而不是用自己的感性激起整个社会的浮躁,造成整个社会人文关怀的缺失。

(3)制造新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介既是事业单位,实行的又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管理形式。[11]新闻事业具有经济属性,这是保证它维系生存和继续发展的源泉。但是有的媒介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制造新闻,满足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不惜过当揭露他人隐私,找寻所谓“猛料”新闻、独家新闻,把人文关怀让位于经济关怀,使得新闻媒介在某种程度上被游离于新闻之外的功利因素所牵制、所“异化”,违备了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一媒介经营的基本原则。因此,当媒介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的时候,人文关怀缺失已是必然。

(4)批评思想错误:“文革”时期我国新闻媒体形成了很多错误的批评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虽然已经过去,但在错误的新闻指导思想下形成的遗毒仍有市场,比如批评一人一地,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一棍子打死”,不准许答辨和反批评;刻意表现被批评者的张惶、尴尬和丑态,对人不对事;不考虑客观环境,不触及深层原因……这些表现的根源就是那种“把他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的错误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下,新闻媒介便会以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展开批评,从而出现了“妖魔化”的马加爵和诸多刺眼的攻击性的贬低。这种“一棍子打死”、“整垮你”、“不搞得他身败名裂,就不算胜利”的批评,其目的不在于被批评事件本身,而在于被批评的人;不在于意见的流通和观点的碰撞,而在于人的下场。这种批评不仅导致社会支付过高的成本(如本有前途的干部因一次曝光而结束政治生命),错误地引导社会只关注相关负责人的处理,而不去追究深层原因,同时在社会上制造一种不尊重不同意见,不尊重被批评者正当权益的不良风气。在这种错误的批评思想下,对于要被“一棍子打死”的人,又有何人文关怀可谈呢?

三、法制新闻报道如何体现人文关怀

    如前文所述,法制新闻报道伴随着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迅速发展中的法制新闻报道所取得的人文成就及出现的人文关怀缺失在同时促进与制约着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及其作用。因此,传播媒介要防范人文关怀的缺失,使看似冰冷无情的法制新闻报道体现人文关怀,发出人性的光辉,从而使法制新闻报道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作出更加积极有益的贡献。通过前文的叙述分析,以下结论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

1、树立以人为本的传播理念

康德曾经告诉我们“人是目的”,毛泽东也讲过“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位可宝贵的”。以人为本,尊重人、关怀人的传播理念应当成为以社会效益为重的我国新闻媒介的最基本理念之一,对于法制新闻报道来说,这里的“人”,既指具体的被报道者,包括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也泛指所有收听、收看、阅读法制新闻报道的受众。对于被报道者,无论犯罪人员,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者及他们的亲属友邻,他们首先是人,是处于非常状态下的人,新闻媒体在对他们进行采访、报道时,应当放弃自己的“话语霸权”,防止被报道者主体意识的缺失,除了充分重视他们作为人的物质存在形式以外,更要正确地关照他们所特有的精神世界的活动,以及尊重和保护他们作为普通公民的所有未被法律所剥夺的基本权利。对于法制新闻报道中作为受众的“人”,他们既可能与案件有关或可能发生关系、受到影响,也可能毫无关系,但是在以人为本的传播理念下,他们不再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一些新闻传播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者。他们处于与报道主体完全平等的地位,他们的言行、思想和需求就是市场,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12] 因此,媒体要尊重受众,理解受众,服务受众,以最大多数人的视角关注社会生活,与受众建立起平等对话与双向交流的关系。只有在媒体与受众的“双向互动”中,作为受众的“人”才会成为报道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才会成为新闻中活生生的一部分。

2、加强媒体自身素质建设

法制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程度如何归根到底取决于记者、编辑的知识结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的总体水平。

首先,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记者、编辑要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等方式来掌握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从而避免出现像“有罪推定”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提法和对他人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正如原《经济月报》总编辑艾丰同志提到的“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备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13] 不难想像,一个缺乏足够法律知识的记者或编辑连法新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尚不能保证,又何谈人文关怀呢?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者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由于假新闻的泛滥,有偿新闻、吃拿卡要的“蔚然成风”,媒体记者在公众面前丧失诚信,媒体形象也受到社会质疑,新闻中的人文关怀更是缺失严重,由众多假新闻构筑的一个妖魔化的马加爵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因此,法制新闻报道者只有重新审视职业道德理想,时刻强化新闻自律,走“个人自律、媒体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路子,才能修补新闻人文关怀,塑媒体形象,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再次,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作家龙应台说过这样一句说:“脱离了对人的关怀,你只能有人文知识,不能有人文素养”。现在的传媒人在经过高等教育,具有丰富的人文知识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人文素质的培养。法制新闻报道从业人员的人文素质包括高尚的情操、敏锐的观察力、关怀人、尊重人、坚守良知、维护正义,有理性、有激情等等。媒体弘扬人文精神是社会的整体需要,而记者、编辑较高的人文素质,宽广的人文情怀则满足这一需要的保证,他们有义务也有责任提高自己的人文素质,从而带动、提高广大民众的文化水平,以此推动人类文化的不断发展。

3、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是媒介经营的基本原则,法制新闻报道更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增强社会责任,从人文关怀中体现社会的温暖、宽容。

    首先,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单纯追求新闻效果的感官刺激,不片面追求新闻的市场效益。比如法制新闻报道经常涉及一些引人注目的案件,传统的新闻学认为,遇到一切新闻线索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一切蛛丝马迹,层层剥茧,条分缕析,一定要抓大鱼,不断探挖。可是,从现代人文关怀的角度,许多新闻又往往需要适可而止,否则对于处于新闻事件中的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往往是杀害更深,对社会的深远影响也常常是不可逆转。

    其次,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普通百姓,弱势群体虽然不是社会的主流,可是他们却是最需要关怀、最需要帮助、最需受到尊重的一个群体,他们需要法制新闻报道为他们讲授法律知识,为他们维护权利,为他们鸣冤、报不平,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人道进步和宽容和善。除了弱势群体外,法制新闻报道还应当关注普通人的生活,他们是社会的主体,对他们的关怀也体现了对整个社会的关怀,更体现了人文关怀重视个体的精神内涵。所谓的公众人物和形形色色的名人,所谓的刺激性事件和突发的大事,只是新闻的一个层面,对于现代受众而言,他们更为关注的是社会上普通人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上,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昭示着人文关怀、人文精神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整个国家、各行各业都应体现这一共识,为国家的科学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在发挥其社会功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应当注意媒介的“双刃剑”作用,充分发挥其正向作用,抑制消除其负面作用。同样,迅速发展中的法制新闻报道作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也应体现这一共识,把人文关怀的精神体现在法制新闻报道的各个环节中,共同营造一个充满理性与温情的人文家园。

 

注释

[1]《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范泽钧著《故乡》2002年10月21日   

[2]《科学和人文的新闻观》童兵著《新闻大学》2001年夏季号节7页

[3]《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另一个难度》俞吾金著《光明日报》2001年2月6日

[4]《电视新闻的人文视界》高震《学说连线》2003年12月30日

[5]《专业采访报道学》蓝鸿文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年5月第1版第115—116页

[6]《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范泽钧著《故乡》2002年10月21

 [7]《法制报道注意问题》戴围城《新闻记者》1998年第7期第48页

[8]《媒体报道案件的自律规则》徐导著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4年1月7日

[9]《新闻标题中人文精神的审视》王再承著《新闻与写作》2004年第2期

[10]《朱基与〈焦点访谈〉》孙杰《南方周末》2004年5月6日

[11]《新闻理论教程》何梓华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98页 

[12]《人文关怀在校园新闻中的构建》周晓虹著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2004年3月5日

[13]《舆论监督十题》(上)艾丰著《中国记者》 1999年第9期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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