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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精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人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本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人,查阅案卷材料,及参与庭审,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 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人在xxxx刑诉[2008]31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人x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无异议,但辩护人对被告人人xx向xxx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不能证明被告人人xx向xxx借款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欺诈,并占有其钱财不还的非法目的。从本案被告人人刘海青的口供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人xxx和xxx认识并交往已经有二,三年了,被告人人xxx陆续向xxx多次借钱,只是这最后的一次(07年10月20日)借的45000元到期没有偿还。由此可以确信被告人人xxx和xxx以前借款无论是正常利息借款还是高利贷借款,被告人人都已经还清。所以这次借款时彼此之间是信任的,被告人人xx在口供也表明借来的钱目的是用于周转的,本来是要还的。我们相信被告人人xx的供述是真实的内心表露。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人xx当然知道欠高利贷的后果是怎样的;二是被告人人作口供时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他内心充满恐惧和担心,并且已经对合同诈骗坦白认罪。这时的供述应该是当时向xxx借钱时真实心境。由此可见,被告人人xx并没有非法占有xxx钱财的目的。这仅仅是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xx向xxx借款45000元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仅仅是借贷行为。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人犯了合同诈骗罪,就当然的认为其后的借款未还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分析被告人人借款的主观意愿和目的,我们可以肯定其行为任属于民间借贷未还行为。
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人xx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人xx本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案发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常常泪流满面,追悔莫及。可见,被告人人刘海青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2、被告人人xx系初犯,没有前科,只所以落得犯罪,是为赌博所害,他也曾十几次举报上海市山西电影院里的赌博游戏机。只所以走上犯罪就是因为输了太多的钱,妄想有本钱把输的钱赢回,才铤而走险开始采用合同诈骗方式骗钱。他本人也是受害者。他也对被他骗的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希望得到他们的宽恕和谅解。
3、被告人人xx本人健康状况不好,患有肝炎。
4、被告人人xx家庭极度贫困,夫妻离婚,现有三个未成年孩子(女儿xxx,7岁;大儿子xxx,4岁,小儿子:xxx,3岁)需要抚养,现在三小孩由其60多岁的老父亲照顾。本着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人道精神,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孩子的责任,恳请法官在定罪量刑上给予充分考虑。
5.由于本案适用“被告人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人xx犯合同诈骗罪,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意见及被告人人xx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人能够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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