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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 (2012-04-15 22:53:23)
标签: 文化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
文、高子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2010.3.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
文、高子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2010.3.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的调查取证阶段将卷中证据材料出示给被告人,以便核实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而根据被告人的意见及为此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力求在庭审时准确表达质证意见,使案件真实、客观准确或恢复原貌,此乃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然而时至今日,仍有部分检察人员甚至律师认为,此举涉嫌泄密。这种认识使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很大困扰,影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可以向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主要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主要是检察机关起诉时提交法院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但是,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要求查阅律师复制的案卷材料,律师可不可以将复制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律师是否可以主动将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查阅、辨认?是否涉及泄密?是否干扰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辩护律师办案的棘手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个敏感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甚至在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性文件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此问题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是律师不能将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看;另一种是律师完全可以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让被告人看。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律师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向被告人出示,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有关保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的规定,决定律师有权将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交被告人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如果被告人不知晓指控他有罪的不利证据,不知道对其有利的证据,被告人如何对证据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质证权?如何行使法定的自行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既然法律赋予被告人有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质证权利,被告人当然有权要求阅读证据,知晓证据的内容。显然,是在庭审前阅读,还是在庭审期间当庭阅读,只是时间上的差异,并无本质区别。
此外,《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除有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外,一律应公开审理。既然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必须要出示,旁听人员可以获悉,作为与案件审理结果最具厉害关系的被告人,当然也有权提前获知将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将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阅读应当被允许。
2、律师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向被告人出示,这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如果律师依法获取的材料也要对被告人保密,律师如何知晓该证据是否真实?如何获知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线索?保密的结果只能是被告人对国家机关指控其犯罪所依据的证据在庭审前一无所知,律师无法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无法履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3、人民法院受审庭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实践中无法给被告人充分阅读、知晓证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