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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维权:王理清“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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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维权:王理清“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词(杨学林) (2011-06-26 12:38:34)

标签: 正义 维权 维稳 王理清 敲诈勒索 二审 辩护词 杨学林 杂谈 分类: 思维推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理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王理清,进行了调查取证。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理清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王理清接收王大珠8000元,是以维护村民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证人马启贵、王文杰、王金良和王金松均证明,王理清拿来这8000元,是要在下王村八组里分的。为此,王理清还向会计王金良要了八组的人员名单。在这个过程中,王理清把已经拿到钱的情况和要在组里分的打算告诉了他遇到的村民,这使得村里的许多人都知道王理清要在村里分钱的消息(见辩方证据一至证据四)。

    “被害人”王大珠直到三年后的2009年5月12日还说:“8000元钱是给他们村里的”(见卷宗047)。这说明,王大珠自始至终不认为这笔钱是被王理清和王益清个人私自占有的。

    另案犯罪嫌疑人(已撤案)王益东说:“想拿来我们队里分的”(见卷宗040)。

    同案被告人王益清在刚才的法庭调查时陈述道,他与王里清拿来这笔钱是要在组里分的。

    王理清本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时也陈述道,他与王益清拿来这笔钱是要在组里分的。王里清在本案一审庭审中以及各个阶段的《讯问笔录》中,除2006年6月6日的笔录外,均坚持其拿钱是要在组里分掉的辩解。这说明其供述和辩解是稳定的,一贯的。而6月6日的《讯问笔录》取证程序违法,违反王理清本人意愿,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王理清确因打麻将输给王益清3000元,并且至今未清帐,但不能由此推理出王理清打算占有或者已经占有8000元中的3000元的必然结果。据了解,本地熟人之间因打麻将发生的输赢,按惯例都不是当场清帐的,而是留待以后的输赢进行抵扣。关于这个问题,一审庭审时辩护人曾经问同案被告人王益清:“你们以前欠下的钱是不是在以后打麻将的时候抵扣?”王益清回答:“是的”(见义乌市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卷宗40)。由于此次王理清与王益清等人打麻将的输赢发生在2009年元旦或春节期间,此后王理清就忙于自家盖房,还没有来得及与王益清等人打麻将赌输赢,便在5月15日被抓了。从三年间王理清向王益清要了二、三次钱来看,平均一年要一次。而本次输钱距离被抓时不到半年,其没有来得及继续要钱,应属正常,不能断定其这个期间没有要就是放弃了。由此可见,王理清关于没有用输的钱折抵8000元中的3000元的辩解,是符合常理的,能够成立。而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理清向王益清明示或者暗示,因自己输钱而放弃催要8000元钱进行发放,并将其中3000元用来折抵自己输给王益清的钱。因此,以王理清和王益清之间打麻将的输赢,来推定王理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王理清从王大珠处接收8000元,以及拿到钱以后将钱转交给王益清,并告诉组里的村民要分掉,前后过程都是公开的。王理清这种公开的行为,不符合企图私自占有这笔款的主观心里状态。至于后来没有实际向村民发放,是由于保存这笔款的王益清一直没有交出,客观上使王理清无法及时发放,而并非王里清主观上不愿意发放。

    上述关于王理清要把钱在组里分掉的事实,有马启贵等四位证人的证言,与被害人王大珠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与王理清本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王益清、王益东的证言也能够互相印证。

    而本案所涉的8000元,是王大珠在明知该款是八组的场地使用费的情况下交给王理清的。从当时王大珠又另外拿钱和购物卡给王理清、王益清的举动可以看出,他在交钱时是公私分开的。又从王大珠2009年9月15日出具的《收条》也可以看出,其称收到王益清退回的8000元钱是“江东街道下王村场地使用费”。由此可见,连王大珠自己都认为,这8000元自始至终就不是王大珠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八组的集体财产。从这样的财产性质上来看,王理清是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至于后来王益清自己将钱花掉而没有交给王理清拿到组里分掉,则属于另外的性质。在这当中,不论是王理清的行为还是王益清的行为,都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调整范畴。

    2、王理清并未采取威胁手段,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