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解析

  案例一:山西电力科学研究院私分国有资产案
  山西省电力公司下属的非法人二级核算单位——山西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主要负责为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该院成立后,利用山西能源输出大省的优势和炙手可热的市场,在2002年仅业务进账就达3000万元,但这个企业在2003年的行业审计中暴露出私分巨额国有资产的黑幕。该院原院长陈懋龙,副院长毛原祺、宋跃红,财务科科长王建政,经营科科长兼服务中心主任王玉琦等,自1998年至2003年间,合谋截留应缴收入1亿多元,同时集体私分国有资产4339万元。一是以发放各种奖金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2444万元。二是以发放额外工资的形式私分国有资产1395万元。三是以国有资金为全体员工注册成立公司的形式私分国有资产500万元。
  2005年1月,法院对这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判决:陈懋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毛原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宋跃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建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王玉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案的警示
  本案是通过审计发现的,电科院领导层集体共谋私分国有资产达数年之久,涉案金额数千万元,内部许多人是知情者,也明白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但几年来一直引而不发,重要原因就是多数人都成了分食“唐僧肉”的受益者,为保自身利益而对腐败行为容忍、认可。电科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却有独立的财务、独立的经营权。作为全国唯一具有电力设备调试、分体调试资质的单位,电科院不愿受到约束,不愿上缴利润,更不愿让省公司知道家底。而对于省公司来说,他们无力管理,只能对电科院的报表进行例行审计、核查,只要账上反映不出来,就发现不了问题。
  在国有企业中,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有发生,这集中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深对私分国有资产危害性的认识,消除观念上的误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运行制度,堵塞国有企业人、财、物方面的漏洞,防止出现国有资产的监管真空,发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国有资产的透明化。
  案例二: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1年,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面临改制,改制需要公司与其他公司重组,领导班子成员为避免重组带来的不利,首先想到的是尽快分钱。在此之后,该公司班子频繁召开会议,研究工资总额的使用、发放问题。2001年至2002年5月,该公司以职工医疗补贴费、大病医疗费、清欠奖、供暖奖等多种名目,发放奖金80余次,超工资基数列支工资性支出共2465万元。
  2002年2月,该公司经理龚伟明在一次党政联席会上提议要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班子会一致通过,规定每个职工不论职务、年龄,每人3万元。不久,领导班子又决定为50岁以上的正处级、副处级和正科级干部买国寿福瑞险,保额是每人10万元。
  在以后的两年中,该公司领导班子又为公司本部全体职工共投保商业保险4个险种,缴纳保费共计1200余万元,其中780余万元保费列支在管理费科目中。
  2004年2月4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总经理龚伟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总会计师夏建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张岱雨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财务审计部主任李美玲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本案的警示
  有些单位或部门,往往以“单位名义”集体研究,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国有财产,把国家利益“合法、正当”地转化为小集体利益,规避监管,以逃避法律打击。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经理龚伟明为首的领导班子,把国有资产视为自己公司所有,为达到自己公司资产在改制中不与其他公司组合的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权力,私分国有资产,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判刑,其中多个环节值得认真剖析,查找教训,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的重发和继发。


  相关链接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集体决定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本单位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职工,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