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划清的几种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就对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2、犯罪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4、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因此,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挪借、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三种情况:即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资金“营利”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型。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有别。这是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2、犯罪对象及侵犯客体有别。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其中主要是国有资金;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此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都是公共财物;都表现为将公共财物挪用他用,同属于挪用犯罪;挪用行为都利用了职务上便利。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其犯罪对象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民政事业工作程序,其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
2、客观要件有所区别。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公挪公用”,其款项挪用于其它集体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