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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游算贪污罪吗

“网络反腐”又添一位“受害者”。据《新快报》报道,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率团公费旅游,被人在网上发文举报,称何旅华公款豪华旅游时,全程入住五星酒店。当地纪检部门随即介入调查,21日下午,龙岗区有关部门向公众通报,何旅华借考察之名变相旅游的问题基本属实,已经责令区司法局参与这次旅游的全体人员退回违规旅游费用,上交财政,何旅华作书面检讨。

公款私游,何旅华不是第一人,也很难说是最后一人。中央三令五申,仍有地方阳奉阴违,与这种行为的曝光多具偶然性颇有关联。包括公款私游在内的公款私用,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又很难引起应有重视。能够引发公众关注的,毕竟是少数。而且,因信息不对称,普通公众要想发现公款私游的猫腻,难度系数颇大。

业已发生的个案,多半沿袭着这样的规律:先有“深喉”曝料,再有大众围观,媒体跟进报道后,上下联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相关部门再介入调查。这一切,往往肇始于“深喉”曝料,终结于舆情消散。

而“深喉”们却未必总能靠得住。之所以曝料,或因为私下斗争,或因为利益受损,总之是内部矛盾外部化。聪明的人,自然懂得用 “收益均沾”来平息内部纷争。一旦这种强大的收益结构稳固化,“深喉”们也就偃旗息鼓了。

对普通公众来说,是什么原因引发了“深喉”曝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了围观的机会就不放过当局中人公开交待自已的公款私用难以期待,民众也只好逮住一个是一个。这就是“围观”的现实背景。

也有一些公务员对公款私游不以为然。不少在他们看来“十分正常”的事情,用法律或常识的尺子一量,就成了不小的问题。比如这假借名目、欺骗组织,以公务考察为由行私人旅游之实,在某些单位俨然已成公开的福利。比照《刑法》第382条,我们却很难将这种行为排除出“贪污罪”的范围。

这一法条写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公务员身份符合此罪的主体;动用公款私游,当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假借名目套取公款并消费之,也满足了“侵吞”和“骗取”的客观要件;在主观上,享用公款私游的人当然是故意有谁听说过“过失公款私游”的例证?

虽然如此,对那些因“旅游式考察”偶然被逮住的公务员,一般处理也就到“补交旅游费用”为止了。深圳这一个案的进步在于,当地有关部门的公开通报在责令当事人补交款项之后,还留了一句,“对这一事件,目前我们正依法依规按程序作进一步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倒是给了民众一些期待。至于“进一步”的结果会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待时间来证实。

就说这“交钱免责”,也是件大可质疑的事情。被发现了就退钱了事,真退还是假退,民众又难以监督。这实在难称“处罚”。再说了,一个小偷一朝失手被抓,能不能把当次得手的赃物退还,就免于法律惩罚?如果退赃免责对小偷是荒唐的,为何适用于公款私游的公务员就那么冠冕堂皇?

几年前,我跟几位法学大家有过一次讨论,主题就是公款私游的刑责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若适用贪污罪不太合适。应当说,这种“法不责众”的辩护词并不高明,总不能说某地偷盗诈骗发案率高,就认为这些行为都不是违法了。即使以内部视角看,“法不究公款私游”也会使那些谨慎而守法的公务员感到失望与不平。扬恶抑善,绝不应成为司法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