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前区委书记弓某、副区长苏某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200多万,成功罪轻辩护

前区委书记弓某、副区长苏某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200多万,成功罪轻辩护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担任四川某区委书记G某、副区长S某、区长助理、建设局长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辩护人
成功罪轻辩护
主办律师:(成安)

案件编号:GY05002

相关关键词:区长,  贪污, 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笔者按:本案是一起轰动四川的高级官员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大案,首先,从案发之时起就被多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其二,涉嫌6位官员被指控共同私分、滥发2000余万元国有资产、共同贪污100多万元。其三,某区政府的诸多重要官员都参涉其中,政府的人员处于更替状态。其四,民众对政府的看法有一定的不信任。因而该案的每一个细节都牵动着人们的神经。面对媒体、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的公力判决,以及纪检委的督办,我们的辩护压力可想而知。我们深知,这么具有广泛影响的大案,不管审判结果如H,我们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机会,也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一审结果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述:

1998年,某区为了贯彻成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向东向南发展”战略,先后成立了“实施向东发展战略某区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东移领导小组)和“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负责该区城市东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发建设事宜。1998年12月,S某、Z某提出引资工作成绩突出,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放奖金。G某和唐某同意后,4人共同商量,决定通过“某某公司”将当年度银行发放给某区用作专项建设的104.5万元贷款资金用作奖金私分。S某、Z某此后发现,用于发放奖金的款额不足,于是决定安排工作人员采取虚列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手段,将29.48万元银行贷款从该区大面镇非法套取后私分。

1999年12月至2000年12月,S某、Z某等人经G某和唐某同意,4人先后通过“D公司”将银行发放给某区用作专项建设的169.18万元贷款资金非法套取后作为奖金私分,将由财政借出的70万元现金作为奖金私分。2002年6月,在向G某汇报并得到同意后,S某、H某、Z某借旧城改造之机,给自己和有关领导多发共计75万元的奖金。此外,H某、Z某还借职务之便以给领导送礼为名,分别将分配给本单位的3万元、20万元奖金骗出后非法占有。
2002年12月,H某、S某、Z某再一次召开了“碰头会”,将目标锁定在了当年发放给区旧城改造俱乐部剩余的40万元奖金上。在向G某汇报并取得同意后,4人将上述款项侵吞并各获赃款10万元。
2004年6月,李某和G某、S某、Z某等人商量,将分得的所谓奖金退回到某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开设的退款账户。此后,李某以“融资办”主任的头衔,采用欺骗手段,将其保管的14万元公款交由会计入账,将之前所分应退公款侵吞。

二、一审结果:

被告人S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三、辩护思路:

S某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量刑过重。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通过对证据的详细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找到了一审辩护中的不足之处,最终决定根据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

1、被告人S某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S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同时,被告人S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首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2004年9月2日,但其于2004年8月31日接受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讯问时即如实交代了其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的罪行,此后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对以上事实作了如实供述,此情况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也明确予以认可。因此,被告人S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分配给外单位个人的部分应从私分数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