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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起刑高吗?(2)

来源:未知  作者:秩名  日期:10-08-06

  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据法学界人士介绍,绑架罪在刑事犯罪中属于情节相当严重、危害性极大的一类,刑法原规定的刑罚起点甚至要高于杀人罪。但是在实际情况下,经常有罪犯绑架他人后,并未伤害被绑架人,而将其主动释放的情况发生,也有罪犯在公安民警劝说下,主动释放人质的情况。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对张洪林、余有绑架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洪林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11年,并处罚金6.5万元。对余有的判决其实对现行刑法已经有了一定突破。事实上,在实践中,常能遇到绑架罪情节轻微的案例:2006年6月,陕西省西安市张某在发廊中遇妇女王某,以嫖娼为名将其骗至郊区,对王某搜身,仅搜得现金50元。

  张某遂要求王某打电话给其姐,要求送3000元现金才放人。王某的姐姐找来同事四人,一同到交钱地点,将张某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王某人身未受到伤害。

  公安部有关人士介绍说,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到不同案件情况不同,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危害都有区别,对于未使用严重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未对人身造成严重危害的,应与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相区别,如果一律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过重,不符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周光权委员表示,严惩绑架罪最终目的是保护人质的安全,降低刑罚起点,能够给犯罪人一个选择机会,有利于增加公安机关的谈判砝码。实践证明,如果把绑架法定刑判得过高,就很难谈判。释放人质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起到鼓励罪犯释放人质,不再继续危害人质的人身安全的作用。

  公安部相关人士认为,适当降低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有助于促使犯罪人放弃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减轻犯罪造成的危害,而不会引发更多绑架案件。如果对绑架罪不分情节,一律重处,反而容易造成犯罪人杀人灭口。

  罪与罪之间的刑罚应平衡,并对“情节轻微”作出细化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学界有关人士指出,绑架罪的危害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严重罪行相似,但其最低法定刑却远高于这些犯罪,罪与罪之间的刑罚明显不平衡,应参照上述罪名,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可判处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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