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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文祥,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身份证号码:3623291981101211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岭上小组。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忠赞,男,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艺娇,女,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益明,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身份证号码:3623291966082042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江埠乡毛溪村。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志军,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112445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三塘乡赤朱小组。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亚平,又名徐亚鹏,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03234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枫港乡增产5组。2007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文祥、徐益明、朱志军、徐亚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文祥及其辩护人汤忠赞、万艺娇、被告人徐益明、朱志军、徐亚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汤文祥在余干县提出采用盗窃骨灰盒敲诈勒索钱财的意图,被告人徐益明、朱志军、徐亚平均表示同意。四被告人于2007年9月28日到达永修县城,晚上8时许,在被告人汤文祥的带领下,四被告人窜至永修县公墓管理所墓地,盗窃骨灰盒3个。9月29日上午开始,被告人汤文祥等人多次打电话给民政局工作人员熊细教,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民政局交付现金5万元,经民政局工作人员熊细教交涉,四被告人最后同意民政局支付38000元,此后民政局报案,未付此款。直至下午5时许,被告人汤文祥、徐益明、朱志军、徐亚平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文祥、徐益明、朱志军、徐亚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但系犯罪未遂。另被告人汤文祥系主犯,被告人徐益明、朱志军、徐亚平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文祥辩称,偷骨灰盒敲诈民政局的钱属实。但是徐亚平叫他出来的,给民政局打电话要钱的也不只他一人,最后一个电话中他与民政局的人谈好了要5000元,民政局的人同意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仅凭熊细教的证词即认定本案数额巨大证据不足;2、四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及作用无明显区别,认定汤文祥为主犯证据不足;3、本案系犯罪未遂,后果较轻,请求本院对汤文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益明辩称,偷骨灰盒敲诈民政局的钱属实,但他是跟汤文祥他们出来的,他也没跟民政局的人打过电话,最后谈的价钱不是38000元而是10000元。

  被告人朱志军辩称,偷骨灰盒敲诈民政局的钱属实,但他是徐亚平、徐益明他们叫出来的,他只打过114查民政局的电话,具体谈价钱都

是汤文祥打的电话,最后谈的价钱不是38000元。

  被告人徐亚平辩称,偷骨灰盒敲诈民政局的钱属实,但是汤文祥提出的,具体打电话与民政局的人谈价钱的也是汤文祥,最后双方同意付10000元,但民政局的人后来又打电话来说付5000元,汤文祥没有同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文祥曾与被告人徐亚平提过采用盗窃骨灰盒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的意图,被告人徐亚平遂找到被告人徐益明及被告人朱志军, 2007年9月28日四人一起商量后即乘车来到永修县城。当晚8时许,四被告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乘一辆出租车由汤文祥问路来到永修县公墓管理所墓地,被告人汤文祥用纸和笔记下被盗墓主的名字,其余三被告人则撬开墓盖盗得骨灰盒三个并将其藏匿在附近。9月29日上午,被告人汤文祥买了一张手机卡,被告人朱志军则拔打114查询到了永修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人汤文祥遂打电话给民政局工作人员熊细教,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民政局交付现金5万元,此后被告人汤文祥又多次打电话催民政局付钱,经熊细教多次交涉,四被告人最后同意民政局交付现金1万元,此后民政局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付此款。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汤文祥、徐益明、朱志军及徐亚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