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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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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出发,单独比较两罪在各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但在真正的事发过程中,应结合主客观要件,坚持以客观反应主观的理念。只有主客观相结合,才能准确区分两罪。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主观方面之比较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都要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共性,最鲜明地体现两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等。” “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债权人以将要向法院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上对犯罪的认定,证明了两罪侵犯的人身权利是从属于财产利益...[详细]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客观方面之比较
两罪最显著的差异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并且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都要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出来。
两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比较,应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的差异
二者都可以使用胁迫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也可能包含一些暴力行为。这里首先比较两罪的胁迫手段...[详细]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主体之比较
两罪犯罪主体的范围的不同是很明显的。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上述主体的要求界限明晰,14—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却可以构成抢劫罪。 但主体的限制对两罪的区分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两罪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我们关注的首先应该是实质的犯罪构成,结合犯罪主观方面,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入手。只有但行为人年龄不足14周岁的...[详细]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客体之比较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两罪都是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罪中的一罪,因此在认定犯罪时首先要抓住“侵犯财产”这一概念。两罪都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是两罪的共同特征。
两罪均为暴力胁迫型犯罪,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因此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通说认为,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利益或其他利益...[详细]
○ 准确把握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成功辩护
2008年2月21日,郎××等人在顺德区某发廊按摩后,称有证件遗失在发廊,要发廊老板许×春赔偿10000元,许×春当场拒绝,郎××等人殴打许×春,并威胁许×春不给钱就砸掉其发廊并砍掉其手脚。
2月23日,郎××等人再次来到发廊,要许×春赔偿8000元,许×春拒绝。郎××等人又殴打许×春...[详细]
○ 由抢劫罪辩为敲诈勒索罪 ──记倪某某抢劫案辩护
2009年3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以介绍宾馆休息、并提供性服务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从本市汽车南站带到本市江东区某宾馆内,并为其安排了一名卖淫女,当被害人张某某与卖淫女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后,被告人倪某某、徐某某以要求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坐台费、房费、安全费等为理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得到现金人民币21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80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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