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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_闫文义_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_闫文义_成功案例
作者:闫文义 日期:2012-05-30
辩 护 词
夏某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夏某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庭前,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庭审,案件更加清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犯罪主体、证据体系和数额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同时,被告人夏某具有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现具体阐述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是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也就是是单位犯罪。辩护人在庭审中通过三份证据(证明、报关单、合同)足以证实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对此,公诉人在庭审中也认可这一案件事实。但是,公诉人称:虽然被告人夏某的公司,即新疆鑫鑫六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真实的外贸交易,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并未以该公司的名义实施,故认为是被告人夏某的个人行为,也即是自然人犯罪。这是本案就这个问题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