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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手段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内容提要】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相当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犯罪手段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犯罪手段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严格把握“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犯罪手段温和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三是正确考量“碎尸”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关键词】犯罪手段 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限制适用

在我国现阶段全面废止死刑还不现实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加强死刑的司法控制,即要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如何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其研究,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是酌定从宽情节)就是最为关键的突破口和切入点。⑴如有司法实务部门的调研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的适用得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酌定从宽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的案件中,因考虑酌定从宽情节改判的占57.2%以上,酌定从宽情节已成了目前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的最活跃因素。⑵相比其他的死刑控制路径,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的控制侧重于对个案中死刑的限制适用,在运作上更为内敛和缓和,更容易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而为将来我国废除死刑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法官来说,能够让其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降低死刑适用的,也正是酌定情节。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刑事法官都能在认真地考虑酌定从轻情节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可以预计,我国死刑判决的数量一定会大大降低。⑶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精辟地指出:“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控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中是可行的。”⑷可以说,高度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必将会对减少和严格控制我国的死刑发挥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犯罪手段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作为某些犯罪必备成立要件的特定犯罪手段和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手段除外)。任何一个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犯罪手段;任何犯罪结果也都是通过犯罪人采取一定的犯罪手段得以实现的。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就存在差异。如在抢劫、强奸等犯罪中,采用语言胁迫和采用暴力强制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前者手段一般,后者手段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大一些,因而就不能等同量刑。其实,犯罪手段情节对于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也是有重要影响的。如在诸多死刑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部分,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等判语。事实上,笔者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收录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或者审结的170余份死刑判决(时间跨度从1981年1月至2010年12月,包括判处死刑和死缓)的粗略统计,发现这170余份死刑判决中就有20余份(1/10多)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指出了“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可见,正确处理好犯罪手段情节与死刑适用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死刑的严格控制,关系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死刑政策的落实乃至正义的维护。因此深入研究犯罪手段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那么,如何通过犯罪手段限制死刑的适用呢?不无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几乎没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探讨,更遑论有深入的理论研究。有鉴于此,本着为切实推进我国死刑限制乃至废止进程贡献力量的初衷,本文拟展开对犯罪手段与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的理论探索。

一、犯罪手段的概念及刑法意义

(一)犯罪手段的概念

正确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是研究犯罪手段限制死刑适用问题的逻辑起点。何谓犯罪手段?目前通行的刑法学教材大多未对其进行界定,而只是在概述酌定量刑情节的主要种类时略有提及犯罪手段的表现形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在研究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的关系等问题时,对犯罪手段的概念进行了简略表述,这为我们准确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提供了重要参考。如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⑸另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⑹还有学者指出,犯罪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与手段。它包括作案中采取的手段,如犯罪方式、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过程的选择和谋划,也包括犯罪中、犯罪后的各类反侦查行为。⑺应当说,上述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犯罪手段的内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指出了犯罪手段是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但这只是犯罪手段的形式特征,并没有揭示出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即犯罪手段的选择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因为所谓手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中最主要的含义就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⑻而犯罪手段所意欲达到的目的当然只能是犯罪目的。故而在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时,应当包含其这一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在概念中虽然揭示了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但没有明确阐明犯罪手段的形式特征,势必容易混淆犯罪手段与危害行为的界限,因为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也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犯罪手段是危害行为(犯罪行为)的主要表征,而非危害行为本身。特别是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手段包括犯罪中、犯罪后的各类反侦查行为,更是抹煞了犯罪手段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界限,是存在明显缺陷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手段的概念进行界定。所谓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准确理解犯罪手段的概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手段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