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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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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4)
来源: 作者:肖中华·许成磊 日期:10-04-29
下面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几个争议问题作分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为义务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比较易于认定。但是,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具体范围如何界定、行为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的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是值得研究。在案例1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李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其妻陆某的死亡完全是由刘某的下毒行为所致,在主观上,李某也不存在杀人故意罪过。被告人李某其妻见死不救,应当受到道义上的严厉谴责,但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害人陆某的丈夫,在知道陆某中毒面临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救治,是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具有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李某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有意放任甚至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是想从自己认为“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当然,下毒行为毕竟是刘某所为,被告人李某只是利用了这一现存条件,因而对李某处罚可酌情从轻。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15年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关键问题在于李某是否具有作为义务。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被告人李某起始既无法律行为,亦无先行行为,更谈不上职务或业务上有何义务,而唯一值得考虑的是,在此案中李某是否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陆某是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并未规定有相互救助的义务。那么,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可否作扩张的解释呢?理论界对此是存在争论的。有人主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严格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有人则认为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从法律的精神观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亦成立作为义务。笔者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作严格的解释,即构成不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能是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包括依所谓“法律精神”而推导出来的义务,否则“极易误导,使人误以为基于伦理、道理、宗教或社会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义务,或就公序良俗之评价标准,而认定之防止义务,均属基于法律基本精神观察,而具有之法律防止义务……显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有违。”[8]据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妻陆某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因而不具备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条件,其见死不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作有罪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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