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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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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011-02-16 09:11:25)

标签: 刘乙 济南 徐某某 靳某某 杂谈 分类: 经典法律文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被告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受害人进行报复的犯意不是徐某某提出来的。

被告人靳某某在

:“刘甲就说应该是昨天晚上那个打电话的保安叫的人来拦的咱们,得回去查查那个人是干什么的,一块再教训教训他。”“在车上刘甲提出明天咱们就去济南找那个男的,先买上几根棍子。”

被告人靳某某、庄某某、马某某、刘乙的供述,与被告徐某某的供述形成一证据锁链,证明报复受害人的犯意是由被告刘甲提出来的。

4)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徐某某准备的。

被告人靳某某在 “钢珠如何来的?刘甲、庄某某,我在楼德一个自行车配件买的,买了两包,花了6元。”

被告人靳某某在

被告人刘甲在

被告人靳某某、庄某某、刘甲的证言与被告徐某某的证言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是靳某某提出偷车、买犯罪工具,庄某某、刘甲与刘乙去买的,与被告徐某某无关。

5)在殴打受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处于从属地位,对受害人伤害程度较小。

很显然,被告人徐某某对受害人的拳打脚踢,并不会导致受害人创伤性休克死亡。

2、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故意的内容应当是间接故意。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在

被告人刘甲在

被告人徐某某看到被告庄某某用镐把打受害人的头,也阻止庄某某不能这样。

但是被告人将受害人在凌晨两点拉到长清区五峰山,对赤身裸体的受害人进行严重的殴打,后将受害人弃于荒郊,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进行任何救治,放任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出现。

因此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想法与他们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故意的内容应当是间接故意,相比直接故意,被告的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徐某某涉嫌盗窃罪

1、被告人在涉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涉嫌

从以上二十例被告涉嫌盗窃犯罪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徐某某在盗窃犯罪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汽车的价值为

3)价格鉴定结论书所参照的依据是市场中等价格水平和鉴定标的的实际情况。可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鉴定标的新旧、磨损程度等实际情况。

而起诉书指控的被盗时间为

综合以上四点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无效,则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车辆的总价值无法确定。

三、关于被告徐某某涉嫌抢劫罪

1、被告人徐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抢车的犯意首先是由刘甲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