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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怎么立案 故意杀人罪认定

(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的案件的定性。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2)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易混易错:1.杀人行为是类型性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非任何能够致人死亡的行为都是杀人行为。

2.并非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杀人的故意,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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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

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辩护律师只要能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取证难的原因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就一定能够正确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创刑事辩护的新局面。

西宁律师文永红简介:

文永红律师,86年陕西师大本科毕业,89年青海师大硕士研究生毕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在经济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和涉外经济领域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具有良好的英语语言能力和丰富的涉外经济活动经验(曾为某国有大型外贸公司部门经理),可为涉外企业提供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