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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强奸我的母亲和我妻子,钗死钗伤我家人,仍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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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强奸我的母亲和我妻子,钗死钗伤我家人,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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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司文化,男,汉,1965年9月24日生,身份证号:411425196509240933,电话:18738082927,15088834872。家住虞城县界沟镇杨店村司庄村民组,是被害人司学林、司杨氏之子,是司玉荣的哥哥,我怀着悲愤的心情,反映我父亲被杀死、母亲和妹妹被害的事情。

  一、司学敏的强奸行为:
  1994年农历5月18日,我父亲司学林及我离开家去北京打工,在我们走后的第二天,即5月19日晚,司学敏乘我母亲熟睡之际,偷偷翻墙进入我家敲打我家门窗,我母亲惊醒后问“谁”,司学敏回答说“我,快开门”,我母亲听到是司学敏的声音,知道他不怀好意,我母亲就骂他,他就走了。
  谁知司学敏贼心不死,过了个把小时,等我母亲睡熟了,他又翻墙而过偷偷进入我家,对我母亲进行威逼,强行对我母亲实施强奸行为,我母亲极力反抗,但由于我母亲身单力薄,司学敏最终将我母亲奸污。
  由于司学敏当时是村干部,家里又有权有势,怕他以后给我们家小鞋穿,我母亲遭到强奸后,只好将眼泪往肚里流,当时不敢去公安机关报案。谁知司学敏更加猖狂,在事后的第二天晚(农历5月20日晚)又翻墙偷偷进入了司文化的家,企图对司文化的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翻墙时把司文化家西屋瓦扒掉数片有乡派出所拍的照片为证,在司文化的妻子极力反抗下,司学敏未能得逞,强奸未遂,至此,司文化的妻子被惊吓过度,精神失常。
  司学敏的行为令人发指,短短两天时间,我家中两位女性被其侮辱蹂躏,当时我家没有男人在家。(我父亲司学林只是司家的养子,在村里无亲无故),婆媳俩人抱头痛哭,二人遭受如此的侮辱,实在难以咽下这口气,于是我母亲鼓起勇气到乡派出所报了案。
  立案后把司学敏抓起来,但不知道是何原因,在司学敏被拘留了15日以后,就放了出来,我们家人强烈反对,极力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司学敏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一直置之不理,未对案件进行侦查,也未对司学敏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十多年来我们家人一直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司学敏的刑事责任,司学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其行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我们非常不理解公安机关对司学敏的处理结果,为什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我们家人也未给予任何说法。
  司学敏被拘留15天释放后,其更加猖狂和肆无忌惮,以为法律管不了他们,其弟司胜利在一个酒场曾扬言“我哥那个事全是我上下托人才放出来的”,事后我们找到了司胜利的一个账单,上面清楚地记载了其为司学敏强奸案脱罪托人活动的每一笔开支花费。

  二、司胜利和司学敏的故意杀人行为。

  1994年阳历10月1日,已出嫁的妹妹来我家牵牛去到她家耕地,我妹妹的孩子哭闹,我妹就吵孩子,这时司学敏的母亲与我妹妹距约30米远,其听到妹妹吵孩子,以为我妹骂她,于是两人就发生了口角,我父亲就劝我妹回家,于是他们俩就向家走,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司学敏和司胜利两人就追上了我父亲和妹妹,二人手里各持一把铁粪钗和三股翻场钗,不容我家人说话,司胜利就用翻场钗朝我妹胸部刺了过去,将我妹胸部刺透,我妹当场昏死过去。我父亲看到我妹昏死过去就对司胜利说:“你和我有仇有气,为啥要扎我闺女,你扎我闺女,还不如扎我”,司胜利不容我父亲多说,拿着翻场钗对准我父的胸部猛力刺过去,我父亲当场死亡。
  我母亲从家里出来时看到我妹妹躺在地上,我父亲也被扎死。未等我母亲说话,司学敏就用粪钗向我母亲刺去,将我母亲右胳膊刺伤,造成重伤,至今残疾。由于司学敏、司胜利兄弟两人凶狠,当时村民无一人敢上前劝阻,兄弟二人手拿凶器,杀气腾腾地说“来一个杀一个够本,杀两赚一个”。
  事发后,司学敏、司胜利兄弟俩逃跑,虞城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并发布了协查通报,请求各县市公安机关协查抓捕司胜利、司学敏两人,现有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协查通报为证。2011年8月12日新疆玛纳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连霍高速公路治安卡点,将逃犯司胜利抓获,由新疆与纳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为证。
  2011年9月16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小拐镇将涉嫌故意杀人的逃犯司学敏抓获,由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为证。
  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虞城县公安机关将两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现检察机关以司胜利嫌疑故意杀人起诉到法院并经过审理。但虞城公安机关却将犯罪嫌疑人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司学敏释放。
  我们向虞城县公安局追问释放司学敏的依据是什么,虞城县公安局的回答是,司学敏犯罪的追诉时效已过。
  三、应当对司学敏数罪并罚,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司学敏和司胜利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司学敏和司胜利两人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两人手里各持一把铁粪钗和翻场钗都是非常锋利的器具,两人都能预料到用锋利的器具刺向他人的后果,且刺向的都是致使的要害部位,但是两人都没有回避这个后果,因此说明两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就本案而言司学敏和司胜利两人共同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司胜利用手里的翻场钗刺向了我父亲和我妹妹,司学敏用手里的粪钗刺向我母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司胜利和司学敏的分工不同,但两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对方也在实施犯罪行为,两个人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两人已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虞城县公安机关分别认定司胜利构成故意杀人,司学敏构成故意伤害,明显是错误的,在本案中司学敏和司胜利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是同一个犯罪整体,不应当割裂开来分别看待,因此司学敏和司胜利是共同犯罪,司学敏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虞城县公安机关以司学敏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已过为由,将其释放是错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规定,司学敏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虞城县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有徇私舞弊之嫌疑,其理由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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