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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厚秋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厚秋,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现为益阳神州汽车运输公司经理,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9号。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5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8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汉珍,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保清,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厚秋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案情较复杂,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准延期审理一个月。2012年10月18日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证据向本院建议并经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12年11月17日延期审理期限到期后,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芳、人民陪审员汪月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庭审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厚秋及辩护人何汉珍、杨保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刘厚秋在担任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并主管公司财务期间,在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改制过程中,为达到减少国有净资产,降低新公司的受让成本的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通过虚增负债和隐匿资产的方式,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私分给由原桃江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持股的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股东,私分国有资产1262143.8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虚增负债的事实
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于2005年9月改制时,被告人刘厚秋知晓将由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领导层为首的公司职工出资受让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后,遂指示公司财务股长莫XX将公司负债虚列、列足,以降低新公司的受让成本。原桃江县汽车运输公司改制过程中申报负债总额为7297914.74元,改制完成实际支付6435770.91元,多列负债862143.83元。改制完成后,原财务股长莫XX根据被告人刘厚秋的指示,将多申报的负债862143.83元最终转成了新公司的利润,私分给了新公司的股东。
(二)隐匿国有资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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