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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撰写辩护词
●辩护人:刘平凡 律师 程先华律师
华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研究中心 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依法委托,本律师担任A某贩毒一案的辩护人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不论是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毒品藏匿地点的选择、毒品的管理与支配方面分析,还是从毒资的收取、对贩毒人员的操纵等方面分析,被告人A某所起作用都不是主要的。
(一)B某、C某、D某三人的供述一致证实:本案犯罪工具东风牌瑞风商务面包车是B某出资购买并由其支配给其弟弟C某使用的,A某并未出资购买或者支配管理。证据为:
2010年9月28日,B某供述称:“问:ACFGVF这部车是谁购买的?答:是我出钱的,但车主登记是我朋友香港人D某……”。2010年9月29日,C某供述称:“问:你平时是否驾驶一辆现代瑞丰商务车?答:是的,车牌是ACFGVF,车主是D某,但实际上是我大哥B某在两年前出钱买的,一直是我用。”
2010年9月29日,D某供述称:“问:ACFGVF这台商务车是谁的?答:这台车是B某出14万多人民币在某汽车市场买的,当时还是我陪他一起去的,因为我们兄弟一场,所以就用我的回乡证入户,所以登记证书上面是我的名字……”。
(二)本案证据证实:毒品藏匿地点(即C某的住处)是B某负责联系准备并提供使用的,而且该地点的承租人是C某的女友。尽管A某通过B某、E某曾利用C某藏匿摇头丸,但因不直接与C某发生联系,所以毒品藏匿地点A某并不知情。事实为:
2010年10月26日,B某供述称:“问:A某有无直接与C某联系要将毒品存放其家中或将样品送到上家购买者?答:据我所知是没有,都通过我或“E某”联系的”,这说明:A某与C某并不发生直接联系。
2010年9月29日,C某供述称:“问:这些毒品为什么会放在你的住处?答:是B某让我摆在家里的”,这印证了毒品藏匿地点完全是B某一人安排的事实。
2010年9月29日,A某供述称:“......具体怎么和上家交接和存放的地方就由B某自己去定了。这批“摇头丸”拿到后,B某告诉我存放在他弟弟C某“C某”那里”,
(三)本案证据一致证实:B某是毒品的管理者与支配者,是本案毒品真正的掌控者。
1.B某的自认供述与其弟C某的供述一致证实:C某住处藏匿的毒品是B某负责支配、管理、出货和记账的。毋庸置疑,B某是涉案毒品事实上的掌控者。证据为:
2010年9月28日,C某供述称:“问:这些毒品是什么人的?答:是我大哥B某的。”2010年9月28日,B某供述称:“问:我们在某区某明星楼盘32AC房(即C某住处)搜到的毒品是谁的?答:都是我的。”2010年9月29日,B某供述亦称:“问:你为何知道的这么清楚?答:因为我会让我弟弟C某不定期的会清点,而且我也有记日记的习惯,所以我比较清楚。前两天我才叫C某清点过一次”及“问:C某和你都会有关于毒品买卖的记录?答:是的。”
2.本案证据证实:A某虽然联系进货了一批摇头丸,但并不清楚毒品总量、出货价格、出货数量、存放地点、如何接货等事实。
2010年9月29日,A某供述称:“....我让他直接联系B某,让B某去安排存放地方,这批“摇头丸”的数量我不是很清楚……”,“问:这批“摇头丸”的数量是多少?答:具体数量我不清楚,B某接到货后也没和我说,我只知道是有一大批……”。
2010年9月29日,B某供述称:“问:你说放在C某那的那些摇头丸目前卖了有5万粒,都是多少钱卖的?答:大概也就是10元人民币左右每粒。”
2010年10月13日,A某供述称:“问:你从广州拿回来的摇头丸是什么时候以什么价钱拿回来的?答:是2009年9月左右从广州拿回来的,当时说好卖出后给钱,5元港币一颗,拿回来后就一直没有卖出过。问:这批“摇头丸”你是如何与B某分成的?答:没有卖出过,所以就没有商量过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