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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旗榜,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原为凤凰县林业局聘用职工,住凤凰县千工坪乡政府职工宿舍。因本案于2008年8月25日由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08)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旗榜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平,代理检察员田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旗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旗榜在被凤凰县林业局聘用为凤凰县千工坪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138634.75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吴旗榜的刑事责任,案发后 ,吴旗榜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旗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供认属实,无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日,被告人吴旗榜被凤凰县林业局聘用为凤凰县千工坪乡林业站站长,聘用期五年(即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2008年5月起,被告吴旗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138634.75元去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5月29日、6月4日,被告人吴旗榜先后从千工坪乡通板村会计龙海云和豹子洞村党支部书记龙弟召手中收取的护林费13510元(这笔钱由国家按退耕还林面积发放到农户的卡上后再由村干部到农户收取再转发给护林员)但被告人吴旗榜并未把钱付给护林员,把这笔钱拿去赌博并全部输掉。
2、2008年7月4日,国家下拨给凤凰县千工坪乡2007年度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125124.75元到千工坪乡林业站,由吴旗榜保管,吴旗榜将其中的10万元存入自己的千工坪信用社的账户上,余下的二万元多元取出现金去赌博,又全部输掉。但其并不甘心,然后又分5次将存在自己账上10万元取出去赌,结果又全部输掉。
2008年8月中旬,千工坪乡政府领导询问吴旗榜该乡的中央财政下拨的“公益林补偿金”是否到账时,吴旗榜才将其把这笔钱全部赌输光的事报告了乡政府领导,在乡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敦促下,被告人吴旗榜于2008年8月22日自动到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旗榜的供述,证实他挪用这些款项先后在凤凰县城“玉楼东”五楼、吉首市马颈坳镇,黄合乡对面的贵州省地界去打“开心”赌博机,把这些款项全部输掉的事实。2、证人龙海云、龙弟召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旗榜到他们手上收取护林费13510元的事实。3、凤凰县林业局财务会计凭证,龙海云、龙弟召个人存折及取款凭证,吴旗榜个人账户交易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吴旗榜挪用上述款项的往来账目的发生经过。4、凤凰县林业局的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吴旗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上述证据均具有关联性,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旗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8634.75元进行非法活动,至今未归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吴旗榜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旗榜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