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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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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013-02-27 16:46:29)

标签: 法定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分类: 司法实务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这里的“场所”,即所提供的吸毒空间,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没有根本性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这是许多人的看法与观察,本律师暂时持保留态度;理由很好理解——犯罪无疑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侵权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认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其具体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过程之中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自由裁量空间太大,界限不容易把握。

  

    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 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 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 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偿提供场所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但其重点打击的应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和集中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司法、执法中,应注意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知某人是吸毒人,而为其提供旅馆等场所住宿,吸毒人在其场所吸毒的,不应按犯罪处理。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量刑过程之中,务必注意《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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