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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吸毒 数罪并罚
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吸毒 数罪并罚
发布日期: 2013-08-16 10:58:57 【字号 】
以案说法
毒品犯罪不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破坏家庭生活,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活动。目前,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兰某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在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回放:
兰某在2013年2月期间到成都以每次1000元的价格两次购买冰毒后,除自己吸食外,将剩余的冰毒分包后交给彭某贩卖,并承诺免费提供冰毒给彭某吸食。彭某拿到冰毒后在其出租屋内多次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在彭某贩卖冰毒期间,交了1200元毒资给兰某。其中,在2013年2月24日采用赊账的方式卖给二名吸毒人员一小包价值300元的冰毒,彭某提供吸食工具,三人在彭某的出租屋内将冰毒吸食。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3日将彭某和兰某抓获;检察机关于2013年6月18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辩论:
法庭上,彭某的辩护人辩称:其他吸毒人员在彭某处购买毒品,并在彭某处吸食毒品,是同一宗毒品,属于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牵连犯,其目的是贩卖毒品而不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虽有几个行为,但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因此彭某只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再单独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彭某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定罪量刑,而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公诉人认为:彭某贩卖毒品给其他吸毒人员后,就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随后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处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彭某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吸毒是否构成牵连犯。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判断要点是数行为之间的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本案中彭某贩卖毒品,并且容留他人吸毒,从表面来看,似乎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将毒品卖给他人后,别人顺理成章的在贩毒者处吸毒,就如同面馆将面卖给顾客,顾客顺理成章的在面馆吃面一样。并且这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条法律,似乎满足牵连犯的构成要件。但是,当彭某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以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结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贩卖毒品是以贩卖毒品为犯罪目的。而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目的在于“容留”。由此可见,贩卖毒品又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两个,即将毒品卖出和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而牵连犯的犯罪目的只能有一个,可以就这一点排除构成牵连犯。因此彭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牵连犯,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而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因此,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吸毒并不构成牵连犯,应当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石棉县人民法院 周恒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