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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司法认定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 至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否定论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存在自首。理由是:在《道路交

通安全法》和其他一些交通法规中,都规定有驾驶员肇事后要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特别要求。因而在事实上,大多数肇事者都是遵照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抢救被害人的,毋须公安部门追捕归案。这是法律对肇事者规定的特别义务。履行了这种义务,只是做了他们应做的事,不能被认定为是自首予以从宽处理。

    否定的观点目前已很少有人主张,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中是存在自首的。

    2、肯定论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一样,也可以成立自首。但因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上分为三个刑档,所以在肯定论中对于自首存在的范围,又有不同认识:

    (1)广义说

    该观点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企图脱逃被公安机关等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报案听候处理的,就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至于那些在肇事后畏罪潜逃,后又悔悟或出于其他动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同样应认定为自首。只因自首自觉程度不同,前一种情况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大于后者。 自首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自然构成自首,而交通肇事后积极进行抢救并向有关机关投案,也应当认为构成自首。 

    (2)狭义说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自首一般只存在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中;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之前,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

    (3)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有两种:一种是交通肇事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狭义说仅限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窄于广义说)。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是一般情形,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是例外。能逃跑而不逃跑的是指肇事发生在夜间或郊野偏僻之处,除了被害人之外别无他人发现,而且肇事者本人没有受伤,肇事车辆完好无损。此种情形,实实在在反映出肇事者真诚悔罪的诚意,因此应该认定为自首。

    这三种观点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都没有异议。不同之处在于,狭义说和折中说都认为,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一般不成立自首。

    二、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狭义说和折中说过于拘泥于逃跑不逃跑的外在形式,把不逃跑等同于自首,忽略了刑法关于认定自首的条件。逃跑与否,并不是认定能否成立自首的唯一条件。不管逃跑不逃跑,只要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都可以成立自首。笔者同意广义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条款可以不受犯罪性质、犯罪种类的限制。

    2,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针对司法实践中漠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认定的情形,有过专门的肯定性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能与刑法相冲突或直接违背刑法的明文规定,也不能在刑法的执行上添附条件。

    4,认为肇事后履行义务自动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逃逸后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接受审判的构成自首的观点本身就存在矛盾,这种倡导逃逸的说法本身不合情理。。

    5,将肇事后积极投案行为作为自首处理,并不会导致将所有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肇事者均作为自首处理。

    6,在一定情况下,如果对肇事后不逃逸的自动投案行为不作自首认定,可能造成罪行不相适应。

    7,交通肇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公开性,但这并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自首的理由。

    8,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定刑较轻作为不能成立自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