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王俊民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困境与问题,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切实树立刑事诉讼法绝对权威,切实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优化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将律师“拉回”刑事诉讼。
□强化刑事辩护制度,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合理及裁判的可接受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具有生存前提。刑事诉讼既是社会安全保障的底线,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期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放弃委托辩护,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担任辩护人,高官受贿案被告拒绝“体制外”的委托辩护,接受“体制内”的法律援助指派辩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较以往有五方面明显变化。
1、增加对象。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与对象从原来的三种人扩大到五种人,即在原来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又需要辩护律师的,都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
2、扩大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适用范围,改变只有公诉案件才能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
3、明确责任。从原来由人民法院为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指定法律援助,到明确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阶段共同承担为需要法律援助对象指定法律援助。
4、提前时间。为适应当事人有权获得刑事辩护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时间从以往审判阶段,提前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上述五种对象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5、改变方式。从以前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辩护律师,改变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对象指派律师辩护,司法机关不直接联系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强化刑事法律援助的法治价值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困境与问题,如何摆脱困境、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切实树立刑事诉讼法绝对权威,切实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优化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将律师“拉回”刑事诉讼,才能有效推进与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新《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仅解决了当前实践中法官任意指派或者其他机构部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更突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法定职责。
辩护权被认为属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或其他公民通过委托或指定取得辩护权,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一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5条第2款:对于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天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 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单独一章作为特别程序进行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更高要求,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应有律师辩护。这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不够全面,对于本身权利的保护缺乏理解,同时未成年人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更好的权利保护才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况与评析
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有关强化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新规定得到关注,学者与司法实践部门致力研究,提出一系列有成效的调研看法与实践举措,取得相当成就,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发展慢、规模小、投入少、观念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