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涉嫌抢劫罪的辩护意见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涉嫌抢劫罪的辩护意见 (2009-03-18 20:46:14)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陈明书涉嫌抢劫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陈明书涉嫌抢劫罪一案,是葛洲坝人民法院指定,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赵倩、聂绍民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明书系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明书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从被害人陈述和几个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被告人陈明书所参与的犯罪,从犯意的提出,到对犯罪活动的主导,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再到赃款的控制与分配等各方面来看,被告人陈明书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起着辅助作用。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明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陈明书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不良记录,平常表现较好,作案前在一服装店打工,由于受到被告人陈文生的邀约,事先并不知道要抢劫,出于江湖朋友义气为被告人陈文生帮忙,其本意并不想去抢劫,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

五、被告人陈明书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明书仅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涉案金额较小,对受害人使用暴力造成轻微伤,相对而言,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本案被告人陈明书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存在着瑕疵,其证据效力有待商榷,因为在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明书、史华鹏均是未成年人,被告人陈明书的5份讯问笔录中,均没有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或者家长到场。这一点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同样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所以本案陈明书、史华鹏的供述存在瑕疵,不能做到确信无疑,仅凭被告人陈文生一人之说难以定罪量刑,其作为主犯有可能夸大或捏造事实。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提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证据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后认定。

七、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

被告人陈明书这段时间一直在反省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示一定要重新做人,不在和江湖朋友一起玩,要努力工作,回报政府和社会,陈明书的父母也表示一定管教好儿子,对儿子进行帮助和教育,让他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明书系未成年人,其缺乏辩别是非的能力,请法庭慎重考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也充分考虑到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矫正。相信陈明书本人经过这段时间的经历,尤其是今天的庭审,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给被告人陈明书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赵  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