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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挪用公款案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鹤刑再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赵玉春,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统战部退休干部,住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淇滨菜市场院内。系原审被告人范从亮之妻。
原审被告人范从亮,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1988年5月至1996年2月任鹤壁市纺织厂副厂长;1996年2月至1997年11月17日任鹤壁市内衣厂厂长;1997年11月18日起任鹤壁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8月22日,因犯受贿罪,被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2003年4月22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因犯挪用公款罪,2007年6月1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范从亮挪用公款25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予以退还。宣判后将其收监。现在新乡监狱服刑。
辩护人耿书俭,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从亮挪用公款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2003)浚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从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鹤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浚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4)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从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鹤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范从亮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5月24日作出(2008)鹤刑复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审被告人范从亮的妻子赵玉春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6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11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长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范从亮及其辩护人耿书俭、马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一)1997年11月,鹤壁市内衣厂需改制为鹤壁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发起人的范从亮应按规定认购募股数的20%的股份。同月15日,被告人范从亮与其子共同到浚县棉麻公司,找到时任该公司副经理并主持工作的李顺荣商议借25万元现金一事。二人协商后,由范从亮以鹤壁市内衣厂的名义在浚县棉麻公司借款25万元,范从亮并当场写有借据:“暂收县棉麻公司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发工资用),超过拾天计息,鹤壁市内衣厂范从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李顺荣从财务室取出25万元现金交给范从亮后,随将借据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下在公司与内衣厂的往来帐上。范从亮回厂后,随将所借的25万元款用于自己入股的股金和自行支配使用。同月20日,范从亮便安排内衣厂财务人员向棉麻公司发货款25万元,并于次日亲自将现金汇票送于浚县棉麻公司交给李顺荣,李随将汇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予以冲减范从亮所借的25万元借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范从亮供述:到浚县棉麻公司,我自己到李顺荣办公室后,李顺荣对我说你打个借条吧,我给他打了个借条,大概内容是收到浚县棉麻公司现金25万元,括号发工资用,十日内归还,逾期付息,落款是范从亮,市内衣厂。1997年11月15日。我给他借条,他就给了我一个编织袋,里面经我俩清点,是25万元现金,票面都是50元或100元的大票。回厂
后我借给王伯芳4万多元,交给厂财务人员167000元,配够了我的20万元股金。范从亮以上供述,充分说明范从亮从浚县棉麻公司以单位发工资的名义借取现金25万元后用于自己入股及个人支付使用的过程。
2、李顺荣(浚县棉麻公司经理)证言:1997年11月一天,范从亮打电话给我,让我借给他30万元钱,我说我个人哪有那么多钱,他说让我们棉麻公司借给他,并说改制后他入大股,当上董事长和总经理,欠我们公司的600多万元钱保证两年内还清,还说省里公司最近过来一部分货款,保证很快还上。第二天上午他到我办公室,说要借25万元,我就再三告诉他,这25万元是棉麻公司收棉花的钱,必须尽快还上。因我知道这个钱是范从亮的个人借款,数额大,如果写明是个人借款,财务上没法走帐,我就提出最好以单位名义借,所以范从亮写的借据上就写明了单位发工资用,落款是内衣厂,他要不是内衣厂厂长,我们也不会借给他25万元。他给我借条后,我就将借条交给出纳刘海霞入帐,并随取25万元现金交给了范从亮。停有六、七天的一天上午,他又来到我办公室,拿出一张银行汇票说:这25万元给你带来了,先还了你前几天借给我的这25万元,剩余的几百万,等以后生产正常了,再逐步还清。他走后,我就将汇票给了会计师张玉斌随时进帐,并告诉他这25万元是前几天借给范从亮的,他今天还咱们了……范从亮来还钱之前就打电话说,前几天借你们那25万元准备好了,一会我送去。而且还钱的时间也与借条上所写还款时间相符,所以说这25万元就是还的前几天他借的那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