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成都市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初犯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获拘役四个月罚金1一千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初犯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获拘役四个月罚金1一千刑事判决书

2012-05-25 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高新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小丽),女,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7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1)第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1年6月30日中午,邓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李宗蓉(另处)处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并与邓元强、李汶、蒋燕在其位于本市高新区新光路60号院7栋3单元4号住处内吸食。当日21时许,邓某某在房间内被民警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证人陈万芳、李宗蓉、李汶、邓元强、蒋燕的证言,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犯罪现场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系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罗为民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皮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网相关案例:亲友三人出租房吸毒被抓,Z某被控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网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赞赏

延伸阅读

上一篇:成都市欧某某盗窃价值1 305元手机一案 初犯认罪态度好退赃从轻处罚 获拘役三个月罚金1千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成都市胡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 自首认罪态度好悔罪从轻处罚 获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书

为你辩护网由成安博士发起创办,本网汇聚中国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全力打造中国律师界第一刑事品牌,本网强调团队协作和案件精细化管理,只做刑事案件,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律师合作……就上为你辩护网 专注刑事案件,案例证明实力

你应该关注

图文推荐

查看为你辩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