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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判刑六个月-深圳资深刑辩律师朱春立律师(
2011-07-15 21:16 星期五
贩卖毒品罪判刑六个月-深圳资深刑辩律师朱春立律师(Tel:15815550964)精彩案例
案由介绍:
出自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737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和职业。
2011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按约定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某咖啡厅楼下和买毒人肖某某会面,后二人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被告人张某在出租车内将两包毒品(分别净重0.33克和0.3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该出租车内抓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亦被缴获。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处缴获另一包毒品(净重0.4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张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少,请求从轻处罚。2、本案运用了特情侦破手段,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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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刑事诉讼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
1、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服务:
侦查(公安)阶段:联系公安机关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桉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阶段: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公安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判(法院)阶段:与法院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检察院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受害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服务:
自诉案件:调查取证,代理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同时,对侵害人的刑事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申诉控告桉件案件:如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代理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朱律师提示:及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聘请朱律师将能够得到及时、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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