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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贪污罪辩护律师 受贿罪
深圳贪污罪辩护律师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统一电话13902983029。深圳贪污罪辩护律师王平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支部主委,深圳福田区 第三届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博士,深圳大学、深圳市委党校兼职刑法学教授。深圳卫视《法观天下》兼职主持嘉宾。 资深贪污罪辩护律师,进入律师行业14年来,办理了大量的贪污罪案件。
律师经典案件
1、《王平聚律师代理湖南A大厦房产被执行案》深圳市XX房地产公司与湖南YY实业公司关于A大厦房产纠纷被执行一案,面对法院有违法执行的情况,王平聚律师不畏艰难险阻,毅然接受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件的申诉,最终A大厦被成功执行回转
2、《王平聚律师代理保险金赔偿纠纷案》张某某的父亲坠楼身亡,保险公司认为是自杀而拒赔,彭某某作为受益人提出起诉,在一审中,福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判决张某某败诉。在二审中,张某某委托了王平聚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在前期诉讼判决不利的情况下,王律师通过收集证据,最终在二审中赢得诉讼,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完全支持。该案例为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保险案件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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