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这四名教师不构成贪污罪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这四名教师不构成贪污罪----答nxjb08 (2008-10-07 23:26:00)
标签: 贪污 案例 分类: 犯罪与刑罚
尊敬的张律师:
你好!看到你的大名,十分敬佩,有一案件迫切想得到你的帮助,其具体情况是:
2006年5月中旬,县检察院在审理幼儿园账目时,发现幼儿园的学生餐点费,2002——2006年节余部分作为九人的超劳奖励发放。此事被检察院定为小金库的私分行为,涉嫌贪污,其中4人超过5000元,被取保候审。现将事情的来由说明如下:
1、民办幼儿园
2001年暑期,在一国办小学中由12名教师出资了4万元,(收据借用了小学的财务公章,因当时幼儿园没有章),并记在小学账目上(于04年从幼儿园收入中本息一并归还,这一点正是检察院认为民办不纯的理由),利用假期有7名教师无尝牺牲休息时间办起了一所幼儿园,当年启动投资不足4万元,没有占用小学一分钱,更无财政性经费投入,后来是靠滚动发展起来的;幼儿园教师是从社会招聘的,幼儿园收入除了支付教师工资和正常支出外,全投向了小学的正常维持上。
从幼儿园的开办经费和教师的招聘都决定了民办幼儿园性质。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均为民办,当年市县教育局也作了“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文公告。
2、餐点费结余:其来源主要是平时未请假的幼儿学生中的剩余,因为没请假,班里就没有记录,(凡请假的学生已按月退费)时间长了就不知道名字了,收入(按实际在园名单)和支出(按实际发放的点心数)就有余额,01年第一学期按比例面向全体学生全部退还,就因这次退还过程感觉很困难(找不清是谁的)。才通过班子商议,用这部分钱补助一直为幼儿园无尝加班加点招生、服务、管理的人员,前后共九人(中间有变动)这九人当中既有幼儿园的负责人,也有小学额外负担幼儿园工作的教师,既有公办教师也有招聘的教师,5年时间共计二万九千元,是分层次按学期补助的,同时下在了幼儿园餐点费的账目上,餐点费账目清晰、日清月结,没有隐藏或见不得人的贪污意图。
这一案件,其基本情节就是上述情况。检察院于06年5月中旬介入调查,取保候审,9月起诉,10月27日法院庭审,庭审后,合议庭又向中院请教回报,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召开了审委会,最后结论为理由不充分,不构成犯罪,随之退回检察院至今,时隔近两年,检察院又于08年9月在没有其他新的有力材料证据情况下又转到了法院。
我想请教的是:1-这样的情况能定贪污罪吗?
2-检察院在法院庭审撤案后,时隔近两年的今天再送法院符合诉讼程序吗?
敬请张律师在百忙中,抽点时间给予回复,不胜万分感激,谢谢!
1.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委托到其他单位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办小学是国有财产,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是12名教师自筹资金创办的,是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教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的财产也不是国有财产。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办教师的双重身份。他们从幼儿园分钱的行为是以民办教师的身份,而不是以国办教师的身份。从主体上,不符合贪污罪。
2.贪污罪的客体,侵占的是国有财产,破坏的是政府形象。
犯罪嫌疑人分到的钱不是国家的教育拨款。最多是破坏了民办幼儿园的形象,而没有破坏政府形象。从客观方面看,也不构成贪污罪。
3.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判决无罪,也可以动员检察院撤诉。
检察院撤诉后,可以继续搜集证据。检察院认为证据充足了,还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
再开庭时,你请律师做无罪辩护就是了。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夫妻共同债务及继承----答金先生
后一篇:赵金贞贪污案辩护词
评论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夫妻共同债务及继承----答金先生
后一篇 >赵金贞贪污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