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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

 

或许你会奇怪,盗窃有什么好写的,估计中国历史有多源远流长,盗窃大概就有多久的历史。至于法律规定,使用百度一搜立马就知道《刑法》是怎么规定的,但是笔者有感于最近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条款修改,虽然修改内容不多,但是笔者认为其意义深远,颇值得大家一起品味。

一、什么情况下盗窃会构成犯罪

不是所有的盗窃都会构成犯罪的,有的可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比如拘留、罚款之类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盗窃要判刑呢?第一,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因为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自行确定,浙江省目前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2000元;第二,多次盗窃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第三,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是本次刑法修订增加的内容,以前入户盗窃只有符合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次修订后,不管盗窃金额多少,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所谓入户,笔者认为就是进入他人生活得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犯罪行为,不限于房屋,而且包括院落、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

二、取消了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这样的特殊情节。

原《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次《刑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内容。笔者认为,虽然时隔多年,但这样的修改应该是法律界对许霆案的一次反思,金融机构不再作为一个特殊的重点保护对象,更是平等的一个体现。我从来都相信,法治不是一天就可以建成的,而是这样一小步一小步的坚定的向前方走着,有一天回过头来或许就发现,其实法治也不是那么的难。

三、自2011年5月1日起再也不会有人因为盗窃而被判处死刑了。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生存抑或死亡,这是一个问题(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the question ),因此适用死刑应当是一件慎重的事情。盗窃与抢劫最大的不同在于抢劫会危害人的身体甚至生命,实施盗窃的人的目的是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窃取财物,如果盗窃也存在死刑的,那么在盗窃被人发现时,盗窃者可能会存在一个想法,反正都是死刑,如果杀了这个人还有可能因为没有目击人而逃脱刑罚,那么本来法律所希冀的通过重刑来保护的人民的性命反而因此面对更多的危险,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现在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正如我们平常的生活中考虑成本一样,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人也会考虑自己盗窃与其他犯罪的成本,从某方面可以抑制盗窃转化为抢劫或者故意杀人。这样的转变体现了是立法思想的转变,是基于近年司法对死刑的慎重的基础上的进步,当然,更重要的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再也不会有人因为盗窃而被判处死刑了。

四、数额较大+累犯=?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刑法》为了预防犯罪,对于屡教不改的人设立了累犯制度,通常累犯是从重处罚的,但是盗窃罪有点不同,如果是累犯而盗窃被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是累犯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此时,刑罚提高了一个量刑档次,因为一般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一旦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的量刑幅度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理数额巨大+累犯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适用盗窃的最高量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虽然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是可以认定,而非必然认定,但是再次还是要提醒一句,盗窃需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