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东莞厚街交通肇事罪(知名)刑事辩护(代理)律师
东莞厚街交通肇事罪(知名)刑事辩护(代理)律师电话13549432581,黎桂波律师。如果您的亲人因盗窃罪被抓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被抓,你可以联系黎桂波(13549432581)为其提供取保候审、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缓刑等优质服务。 本团队律师不仅经验丰富,合理收费,而且人脉丰富,可使您的权益得到有力保护。可预约来律所面谈,详细了解律所及律师实力再决定是否委托,前来面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旦从您的亲友被公安机关拘留开始,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为亲友无助奔波的您都可以委托黎桂波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团(负责人电话13549432581黎律师),为您的亲友进行服务最完善,内容最全面,效果最明显的律师会见。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我们的资深律师能以顶尖的法律技巧,弥补被告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辩护能力之不足。
律师会见的目的:
一、通过会见,我们的律师进一步了解被告人涉嫌的事实相关,收集证据;
二、我们的律师会听取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通过和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寻求任何一个可能会被忽略的细节,落实任何一个会带来转机的要害;
三、我们的律师在会见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确实保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合法权益,并安抚稳定被告人的心理恐慌。
只有找到最专业,最资深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真正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并以此为据来进行辩护。做到“不抛弃,不放弃!”
附经办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姬**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姬**交通肇事罪无异议。现仅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有关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姬**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被告人姬**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姬**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姬**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姬**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姬学新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姬**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姬学新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姬**认罪态度很能好,愿意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姬学新的认罪态度,从一开始找被告人姬**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姬**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被告人姬学新通过朋友和亲属积极借款,尽力的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
其四、本案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二位被害人未按法律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被害人在事故中因头部严重受伤而当场死亡的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这是法律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二位被害人并未遵守该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而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引起万**死亡的原因均属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如果二位被害人能遵守法律的规定戴安全头盔,就会对其头部起到保护作用,那么二人很有可能不会因头部受到重大的伤害,从而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二位被害人应当对其未戴安全头盔的违章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被告人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人姬**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其一,被告人姬**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