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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优秀律师林桂英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辩
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车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提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正是基于这一态度,所以庭前,我曾认真地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核对过一些事实,至此,对本案已查明的法律事实基本清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车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指控,定性是准确的,我不持异议,但起诉书对车某盗窃罪的指控,我认为不能成立。同时,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具体量刑情节上,起诉书未曾从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全面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人车某虽然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但他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具体观点与理由,现分析如下:
一、公诉机关对车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本案所涉及的原油所有人不明,来源不明。公诉机关认定原油来源和所有人的证据就是被告人车某、罗永山、姜海军的供述,但三人供述之间及每个人的供述前后均有矛盾。罗永山和姜海军在全部供述中均承认只是负责溜道,并没有到盗窃现场,也就是说,原油是从哪里来的,怎么来的,他们并不十分清楚。而被告人车某对于油的来源和盗窃的过程也是多次变化,开始说是在油井上放的油,而后又说是在最后一次供述时确认原油是一个叫刘五的人处买来存放在家中一夜,第二天又去出售的途中被抓获的。因此,当事人的供述存在重大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另一个重大疑点是,不能确定原油的具体所有权人。虽然卷宗中有采油七厂丢失报告,证明有丢失原油情况发生,但没有提供被盗的证据且具体丢失数额不详。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车某车上的油就是七厂一矿的。公安机关在确定盗窃现场时,违反法定程序,在带领被告人车某对油井现场指认时,没有见证人在指认笔录上签字,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足以使人对其办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虽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时,公安部门又重新调取了被害人有关工作人员的笔录,但是该程序依然违反了见证人在指认现场签字的法律规定,仍然是违法的。而公安机关对盗窃的数量和数额的鉴定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鉴定规则,鉴定应该由无厉害关系的第三方做出,但本案中确定原油属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但对原油数量、水分化验、价格认定均由被害人的下属部门做出。也就是说被害人说什么公安机关就认定什么,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明显对被告人不公平。
综上,本案所涉及的原油,数量不明,所有人不明,来源不明,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公安机关违法取证,本案存有重大疑点,根据存疑不起诉的刑法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盗窃罪不成立。
二、被告人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悔过,是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
请求合议庭重视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辩护人:林桂英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林桂英律师: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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