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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李伟父亲李振成之委托,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强奸案被告人李伟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李伟涉嫌强奸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基本充分的。但是,本案被告人李伟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事实方面的情节。
律师所接受本案后,被告人的父、母多次找到律师所,并向律师所的工作人员求情,希望向法庭说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陈述过程中无意间透露出被告人家庭情况,被告人父母年老多病缺乏劳动能力,也都是非常老实的农民,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被告妻子带着一个年纪很小的孩子,抚养一家老小的责任都在被告人身上,但是被告人不争气触犯法律将身陷囹圄,致使一家生活陷入绝境。虽然家庭困难与犯罪行为并无太多因果关系,但是本案被告人家庭确实存在因被告做牢而导致家庭发生危机的情况,所以这一事实也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二、关于量刑的意见。
被告人李伟在本案发生以前未有过犯罪的行为,系初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能够全部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的表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并一再表示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被羁押期间为争取有立功表现,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被告人张洪全盗窃小豆的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的情形既有法定从轻情节,也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也提示被告人,应当深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训、痛改前非,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重新做人,争取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