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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强奸罪犯罪构成
强奸罪概述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普通强奸罪,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二、奸淫幼女罪,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应认定为侵犯了其性的自主决定权。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也是对自由的犯罪,因为其特殊性,故单列出来论述。
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1、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2、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普通强奸罪的对象,不一定就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因为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年龄,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按照普通强奸罪处理,否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无罪。
3、客观行为与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首先,强奸是指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换言之,性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结果行为。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传统观点认为,强奸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但这种表述不准确,而且容易将通奸行为人认定为强奸。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女子同意性交以使男子使用安全套为前提,而男子采取暴力、胁迫不使用安全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再如,卖淫女子仅同意与一人性交,而两名男子强行与之性交,也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