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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辩护无罪

 

 2010年4月被告人黎××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我们提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该罪,理由是:

1、被告人与朋友毛×是在酒吧喝酒认识的受害人江×,随后被告人请他们出去继续喝酒,期间曾提起喝完后去宾馆继续耍,江×口头同意了。

2、被告人处理完自己的交通事故回到宾馆,毛×已与江×发生过性行为。

3、被告人与江×发生性行为时,被告人从后进入的姿势。该姿势证明当时江×是有意识并主动配合的,与其后她笔录中当时醉酒无意识是矛盾的。

4、早晨起来,江×对被告人说“这事怎么办?”被告人很烦,因为自己请他们吃饭,其后在桥上出了交通事故,等从交警处回来时发现他们已经发生了性行为,心里不爽就说:“昨天又没有说要给钱。”江×问:“给不给?”被告人赌气说:“不给”。随后江×就报了警。

5、被告人明知江×已报了警,仍然在宾馆等着警察前来,证明其并无强奸之主观意愿,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江×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中采纳了我们的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