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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河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豫高法[2000]2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0 11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