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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受害人报案笔录可以认定抢劫罪吗

追问:

法院还没有判决,在休庭状态,因为其中一个被告要求受害人出庭当面对质,法院同意了,就休庭择日开庭。受害人在检察院的笔录中说事隔十几年了,已经记不太清楚了,也不想追究了(写了谅解书给被告)可是不知道会不会出庭,也不知道会不会说些对被告不利的话,毕竟人心隔肚皮,另外其中的一个被告在去年投案自首的时候,曾在刑警队做过一次笔录,承认当初他俩有想去弄点钱的意思,还说曾听到另一被告向受害人要过钱,可是在做第二次笔录的时候,他又说当时没想抢钱,只想出气,到检察院录第三次笔录时说自己当时在门口放风,其实根本看不见屋里发生的事,也没听见屋里的被告和受害人对话,总共就做了这三分笔录,另外那个和受害人直接面对面的被告一直坚称自己从来没有要过钱,但当时他的确将受害人的衣服抱走了,因为他认为当时是冬天,很冷,受害人只穿了线衣线裤,把外衣抱走他就追不了多远,当时抱着衣服就跑了,一直到跑不动了才发现衣服还没扔,摸到衣服里面有东西,发现是个钱包,里面有1000多块钱,两人也不敢给人家送回去,扔了还可惜,就把钱分了。不知道这种情况够不够成抢劫罪呢?至于人证,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了两个证人,一个是被告的同学,可以证明那天是他先去找被告玩,两人觉得没意思又一起去了另一被告家里,后来他们两个人干什么去了,他就不知道了。还有一个人证是其中以被告的女朋友,她证明被告和受害人相识,并与受害人妻子有过节,除此之外就再没有其他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