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业务员货款超三月未上交 涉嫌挪用资金罪获刑
正义网福建5月25日电(通讯员真坚 满荣)身为业务员随便将公司货款挪作自己所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即可被认定为挪用资金。2011年5月24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伍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伍某在担任漳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业务员时,负责代收公司货款,在此期间,伍某家中几件电器需更换,由于手头钱周围不过,遂动起公司货款的主意,以为私下偷偷用一下,等几个后有钱了再还回去就可以,没想到这一举动触犯的刑法。在2010年7、8月间,伍某先后多次将所收取的福建华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22071元挪作自己使用。因这些资金被挪用都超过三个月未上缴公司,因而被认定为挪用资金。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人民币22071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伍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因而从轻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