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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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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案由:抢劫

被告人:马某某,男,18岁,回族,青海省 西宁市人,无业,2003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马克某,男,24岁,回族,青海省西 宁市人,无业,2003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刘某,男,18岁,回族,青海省西 宁市人,无业,2003年7月22 H因本案被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3年2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克某、 刘某在西宁市城东区纺织巷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 赵某某后,欲对其实施抢劫。于是尾随被害人赵某 某行至城东区民惠小区,赵某某迸人民惠小区保安 室后,被告人马克某、刘某在民惠小区门口遇见被 告人马某某,三被告人经预谋后决定对被害人赵某 某实施抢劫,并将赵某某拉出保安室。赵某某甩开

三被告人向民惠小区院内跑去,随后三被告人采用语言威胁及用跺 脚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赵某某,被窝人赵某某跑至民惠小区3号楼附 近。约几分钟后,三被告人进人小区搜索,后在3号楼3单元门U 发现被害人赵某某趴倒在地上。三被告人从被害人赵某某身t搜得 “芙蓉”牌香烟1包,人民币现金40元。后值班室保安发现被害人 赵某某,随即报案,青海省人民医院120成人急救中心接到派出所 电话后到达现场出诊,经检查,被害人已经死亡。

后经(2003)宁 市公东分刑第(003)号尸检报告确定死亡原因:赵某某系高坠致 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据此,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 控被告人马某某、马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者 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巳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 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 是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没有很大的关系。当他们从被害 人身上拿到财物时没有遇到任何的反抗,他们只是在小区的门口实 施了轻微的推拉行为,与后来得到财物的地点不一样,所以,他们 认为这不是抢劫。